陇西县人民法院关于陇西县首阳镇316国道南侧甘肃扬子江中药材研发有限责任公司1号楼1层13号楼1层(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陇西县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4月22日8时至2023年4月23日9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auction.jd.com/sifa.html)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1、陇西县首阳镇316国道南侧甘肃扬子江中药材研发有限责任公司1号楼1层11室、4室、14室、16室、13号楼1层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陇房权证首字第4528号、4535号、4541号、4543号、4551号)商铺。建筑面积514.28平方米,该区域周围水、电、通讯等设施完善,位置、交通等状况良好。评估价:311.05万元,起拍价:248.84万元,保证金:200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本次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但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3年4月6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18时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自行看样。(咨询电话:19993291186,王法官)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未达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咨询,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交付所有涉及的税费、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陇西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23年4月26日18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陇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账号:622840404707624186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19993291186、0932-6611353,王法官
监督电话:0932—6624177,陇西县人民法院监察室 联系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人民法院 网址: http://auction.jd.com/sifa.html 此公告在“京东网”上发布。
陇西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调查表
拍品名称 |
陇西县首阳镇316国道南侧甘肃扬子江中药材研发有限责任公司1号楼1层11室、4室、14室、16室、13号楼1层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陇房权证首字第4528号、4535号、4541号、4543号、4551号)商铺 |
权利来源 |
司法拍卖 |
权证情况 |
房屋所有权证号:有 |
拍品所有人 |
甘肃扬子江中药材研发有限责任公司 |
拍品现状 |
用途及性质 |
商业用房 |
产权证 |
有 |
租赁情况 |
无 |
钥匙 |
有 |
权利限制情况 |
已查封 |
提供的文件 |
1、《执行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 |
拍品介绍 |
1.陇西县首阳镇316国道南侧甘肃扬子江中药材研发有限责任公司1号楼1层11室、4室、14室、16室、13号楼1层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陇房权证首字第4528号、4535号、4541号、4543号、4551号)商铺。建筑面积514.28平方米,该区域周围水、电、通讯等设施完善,位置、交通等状况良好。
2.税费负担情况*(标的所在房管局、财税部门):按主管部门规定承担税费,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负担税费。
3.权证编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见调查表
4.法院所展示的视频与照片仅作参考,具体以实际状况为准。
5.咨询、预约看样联系电话:19993291186、0932-6611353,王法官
(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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