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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权分离”关键在各司其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时间:200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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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分设以及监督管理职能和执行操作职能分离,是《政府采购法》的具体规定,也是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化要求,更是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各地纷纷成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变更操作机构,在管理权和执行权的分离上,大造舆论,重拳出击,似乎在一夜之间就要将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建全,将管理职责和操作职责彻底分清。但实际上,各地执行的情况和效果又不尽一致,有些地方运转已经正常,而有些地方仍面临着重重困难,尚在探索之中。笔直认为,在市县一级,要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两权分离”,最重要的是要做到各司其职。 

  一是要因地制宜。在机构分设上,要根据当地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际和采购任务轻重,科学地设置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不能为了应付,单纯搞机构分设,一轰而起,搞大跃进,县县建机构,处处拉人马;在职能划分以及“两权分离”后管理与操作制度建设方面,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逐步完善;对以前的已经制定和出台的制度、规定可根据新的运行体制要求,依法进行修订,既不能死搬硬套中央和省上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也不能搞全盘否定。 

  二是要准确划分双方职责。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职责的划分,应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对双方职能和职责的规定。作为管理机构,其职责应定位在管理和监督上,主要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政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规定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管理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和供应商及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等;同时还应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绩考核、对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对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的审查和备案工作。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其职责应定位在执行和操作上,主要负责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项,依法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同时,还要负责制定集中采购业务运行程序,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内部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健全采购活动记录,编制、整理、归集、保存采购文件等工作。 

  三是要避免“越位”和“缺位”。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在依法划定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应科学、合理确定各自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具体责任,尽量做到各司其责,避免工作中的“越位”和“缺位”。有些地方名义上将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分了家,但实际上是名不符实,尽管都有明确的分工,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变异”,要么是管理业务和操作业务都由管理机构承担,或者是全部由执行机构承担;要么是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争权夺利,挑肥拣瘦,有些事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手又伸的太长;该干的不干,不该干的又大包大揽,在具体工作中,普遍存在着职能交叉和“越位”、“缺位”现象。例如有的市县将属于政府采购活动组成部分的采购项目的委托和受理、供应商的邀请范围的确定和受邀请供应商名单的审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职责都放在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具体办理某些操作事务,而集中采购机构却变成了管理机构的所属单位,只负责采购活动中很少的一部分操作业务,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采购人直接面向集中采购机构的精神和“管理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的规定,也不利于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对采购活动的实施。 

  四是要相互协作,顾全大局。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分设、职能分离,不等于双方彻底“分家”,因为管理和操作本来就是一个统一体,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执行操作工作一起构成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整体内容,如果把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分别作为一个完全独立的体系,双方互不来往、各行其事,就有可能在政府采购总体工作中形成空白点,使监督管理工作或操作工作出现漏洞,进而影响政府采购总体工作进程。因此,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应在依法划清双方职责、确保各司其责的前提下,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相互协作,确保信息畅通。同时,双方还应顾全大局,避免推诿扯皮,要着力解决好职责不清、监管不到位、采购机构不专业的问题,尽快按照法律和有关政策要求,扎扎实实地搞好机构分设工作和职能分离工作,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好“分”与“合”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责权利,要在“分”的过程中和“分”的基础上形成政府采购工作的整体合力,共同推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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