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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49号C幢301房(变卖)的公告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第【2347748】号 发布时间:2022/2/22 5:54:17

项目编号:
所在地区: 广东
所属行业: 其它
内容: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49号C幢301房(变卖)的公告

变 卖 公 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3月10日10时至2022年5月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auction.jd.com/sifa.html;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变卖的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

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49号C幢301房,规划用途为住宅,总楼层为15层,本次拍卖标的物位于3层,有电梯,建筑面积为326.69平方米,实物现状详见京东大数据网络询价报告、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网络询价报告书。

上述房产的起拍价、保证金及增价幅度如下:

起拍价:2615000元,保证金:261500元,增价幅度:13074元。

二、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

竞竞买人在交齐变卖价全款后,取得竞买资格。竞买人可以向法院指定的账户缴纳,也可以在变卖平台上在线报名并交纳。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竞买人以该代码参与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处开设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一同到本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本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不得竞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说明及吧变卖前通知情况:1、无优先购买权人。2、本次变卖公告发布三日前已经通知当事人。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即日起办公时间接受电话咨询(司法拍卖客服热线:18933992832、400-828-4666、020-32620367)。

五、变卖方式: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

六、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七、特别提醒:本次变卖的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本院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本次变卖按标的物现状变卖,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的为准。本院对上述情况不作担保,所涉及的问题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变卖价格。

竞买人务必在变卖前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其现实状况,并亲临展示现场。请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八、根据国家及广州市目前的房地产限购政策,竞买人在变卖成交当日需具备广州地区房地产限购区域范围内的购房资格。变卖成交后,因买受人不符合限购政策导致不能过户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九、变卖成交后,本院负责清场交付。本院出具确认变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给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解封和产权过户手续。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金均由买受人承担,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以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对变卖标的物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

十、拍卖成交后,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该买受人应于网络竞价结束后十日内将变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30200727040204,交款时注明本院执行案号“(2021)粤01执5017号”,以便法院查收),并在交齐变卖款后十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本院执行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拍卖成交裁定书。 变卖财产所有权自变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十一、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买受人不交纳尾款导致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加竞买。

十二、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变卖开始前、变卖过程中,中止变卖或撤回变卖。

十三、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举报、监督电话:020-83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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