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公开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投标人必须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报名资料及标书费(标书费以采购代理机构帐户到账时间为准),报名时间截止后递交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此次投标;
7、其他资格条件:
(1) 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 (1)投标人为供货商的, 应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所投产品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也可以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2)投标人所投产品若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提供完整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所投产品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复印件,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3)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制造商或国内产品总经销商(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授权经销证)出具的授权函(原件)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注:针对进口产品)
时间:2020年11月05日至2020年11月11日 ,每天上午0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报名资料发送至1320735193@qq.com ,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确认后供应商通过《青海省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自行下载)
方式:报名资料发送至1320735193@qq.com ,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确认后供应商通过《青海省政府采购网》、《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自行下载)
售价(元):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