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关于江宁区永胜路18号地下车库287车位(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拍卖公告 标的介绍
拍 卖 公 告
(第二轮第一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应当符合拍卖房产所在地购房政策的相关条件要求,不具备购房资格、虚构购房资格参与竞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4月27日10时至4月2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江宁区永胜路18号地下车库287号车位
议价:9万元,起拍价:5.04万元,保证金:8000元,增价幅度:400元。(起拍价格为第一轮的流拍价)
本次拍卖信息已通过法定方式通知案件当事人,若无法收悉,特在此公示。
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不符合资格或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须在淘宝网上实名注册,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三日15时前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导致成交后无法办理过户,按弃标处理,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谨慎参拍。如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妨碍人民法院正常执行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买受人相关法律责任,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同时,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如其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等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拒不缴纳的,法院将强制执行,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江宁区永胜路18号地下车库287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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