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拍卖高州市高凉东路41号潘洲名门地下室B065号车位(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拍卖公告 标的介绍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关于拍卖高州市高凉东路41号潘洲名门地下室B065号车位的公告
(第1次)
高州市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2月20日10时至2025年2月2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高州市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案 号
(2024)粤0981执1703号
名 称
高州市高凉东路41号潘洲名门地下室B065号车位
权 利 人
高州市永明供气有限公司
不动产证号
详见附件(可自行下载附件查阅)
权产记载建筑面积
登记时间
2023年3月1日
规划用途
车库/车位
权利性质
出让
网络询价
详见附件(可自行下载附件查阅)
起 拍 价
保 证 金
加价幅度
备 注
本院负责交付工作
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二、竞买人条件:
1、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第(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不予准许参与竞拍。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司法拍卖房产出现流拍等无法正常处置情形,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执行人等当事人不能申请以该房抵债。
3、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五个工作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高州市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高州市高凉东路41号潘洲名门地下室B065号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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