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关于成华区龙潭乡向龙村7、8、10 组地下室栋-1 层 30 号机动车位(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拍卖公告 标的介绍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0月27日10时至2024年10月2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标的名称
成华区龙潭乡向龙村7、8、10 组地下室栋-1 层 30 号机动车位
起拍价:34496元
保证金:6000元
加价幅度:500元
案号
(2023)川0108执10302号
实际查勘位置
成都市成华区民兴北二路 350 号“新力琥珀园 ”-1 层 30 号
不动产单元号
510108003011GB80011F00010286
规划用途
机动车位
建筑面积(㎡)
30.97㎡
所在楼层
第-1层
注:
1.特别提醒:成都市范围内住房交易不再审核户籍、社保等购房条件,不再限制购买套数,具体详情咨询成都市住建局及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房屋,以房屋所在地购房政策为准,请开拍前自行核查资格问题。
2.标的物情况:目前空置(以实际情况为准),拍卖成交后,法院依法交付。
3.本院依法委托四川天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车位进行评估,根据估价报告编号:川天成房估(2024)第112H号,确定成华区龙潭乡向龙村7、8、10 组地下室栋-1 层 30 号机动车位处置参考价格为61600元。
4.该机动车位无大产权,即登记所有人为“无”,暂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不能过户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本次司法拍卖法院不负责过户,仅负责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过户文书,若不能完成过户,则待房屋所有权登记至被执行人及共有人名下且具备过户条件后,由买受人自行过户。
6.若法院送达过户文书后完成过户,基于本次交易房屋过户所涉及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税费由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先行垫付,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退款申请,并附上有关缴费凭证原件,本院审核后在购房款中扣除并退还买受人,逾期无正当理由未申请的,该笔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7.若法院送达过户文书后不能完成过户,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先行垫付了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税、费,因本案暂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且办理时间尚不能确定,故垫付的税、费不能在购房款中扣除并退还买受人,买受人可自行向被执行人追偿。
成华区龙潭乡向龙村7、8、10 组地下室栋-1 层 30 号机动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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