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刑)18K钻石戒指41-11-104(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拍卖公告 标的介绍
拍 卖 公 告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12月21日10时至2023年12月2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刑)18K钻石戒指41-11-104,有镶嵌钻石鉴定证书,拍品详细情况见附图。
特别提醒:
1、买受人竞买前应仔细阅读拍卖公告及竞买须知。
2、上述拍品以法院交付的实际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拍卖物品已知、未知的瑕疵保证,买受人参与竞拍既视为接受拍品的现状和一切已知、未知的瑕疵,视为对拍卖物品的规格、品种、质地、种类、简介等已有充分的了解,在成交后不得以所拍卖物品的规格、品种、质地、种类等未达到期望状态而反悔,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问题,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的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慎重决定竞买行为。
3、该标的物成交后仅限自提,以交付的实物现状为准,买受人需于2024年1月18日上午9时凭本人身份证原件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指定的交付地点(襄阳市樊城区振华路22号原襄阳胜强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院内)自行提取标的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院不提供邮寄方式交付拍品,需由买受人现场自行清点后向法院出具书面收条,签署收条后视为对拍品的全部情况认可。
4、竞拍成功后需在7日内缴纳尾款,逾期不缴纳的视为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不能参加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咨询时间:9:00至12:00,14:30-18:00。因上述物品存放于银行保险库,故该拍品不支持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刑)18K钻石戒指41-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