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府采购监管出实招 2016-03-28 该省出台办法,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明确采购人可邀请落标供应商参与项目验收 本报讯 安徽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在吸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新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该省实际,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项目执行、履约验收、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监督检查等作出全方位规范,并进一步强化了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其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强调,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制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重点检查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标准执行、采购行为规范、采购计划及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信息公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等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政府采购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义务,要求采购人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分设不相容岗位,规范内部审核和记录控制。集中采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价格监测制度,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且不得将采购项目采购代理业务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网上登记,完成网上登记相关手续后,方可接受采购人委托,并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代理业务。 针对上述内容,《办法》要求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各级财政部门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及时依法处理。 《办法》还提出,省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实行属地委托的原则。驻合肥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委托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行;驻合肥以外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原则上委托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所在地财政部门协助省级财政部门进行监管。 具体到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项目执行及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明确,为简化采购流程,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合同均可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实行网上备案;采购文件应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不得以注册资本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设置门槛,明确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并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项目验收中,采购人还可邀请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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