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阿坝州修订政采工作规程 日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发布了修订后的《州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围绕当前政府采购改革理念和工作实践,就采购预算、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履约验收、资金支付和资产管理、绩效评估等作出全面规范。据悉,2005年,阿坝州财政局制定了《州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州财政局对《规程》作出修订,将强化采购需求管理、优化采购程序、加强事后监管和绩效评价等改革理念融入其中,用以指导实践。修订后的《规程》提出,政府采购实行采购需求论证。对于国家、行业未有强制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由采购人实行采购需求论证;对于金额小、社会影响小的采购项目,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论证;对于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应组织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对于金额大(1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大、关系国计民生、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在开展相关调研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3个工作日,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规程》要求,采购需求论证过程中,不得单独邀请或者邀请不具有竞争性的供应商进行咨询协商,严禁采购需求为意向性供应商“量身订做”。采购需求论证应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防止豪华采购、重复采购、无用采购等行为发生。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需求论证资料留存归档。为进一步优化采购模式,提高采购效率,《规程》明确,对经常性、产品供应充足、技术参数统一、零星小额采购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年累计单项采购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通用货物(公务车除外)实行网上竞价;单项(次)采购金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可直接选择实行商场直购。网上竞价、商场直购采购的具体操作规程由州财政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行规定。关于履约验收,《规程》强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由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履约验收,否则不得支付采购资金。对于1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较大、关系国计民生、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分离、有质疑投诉举报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参与验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于供应商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验收前告知该供应商可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对于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通知3人以上的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社会媒体有权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主动进行社会监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予以配合。此外,《规程》提出,对于500万元以上的重大民生采购项目,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并视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媒体、实际使用人或受益人、未中标供应商以及审计、监察、群众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等参与监督。对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验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参与采购活动人员的工作质量等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进行评价。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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