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采工作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的公布、采购订单的下达以及药品货款的支付等流程一律在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完成,确保药品采购使用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采购环节为突破口,激励公立医院进一步合理降低药品价格,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要求。
药品目录品种数控制在1800种以内 据悉,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是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唯一的药品、耗材、设备采购服务平台。《意见》以改革药品采购目录遴选机制为切入点,创新公立医院药品招标新模式。《意见》提出我省要建立目录遴选新机制,按照医疗机构级别、类别设定采购药品的品规数量限额,各级医疗机构采购计划应在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上向全社会公开。 改革药品采购目录遴选采用自上而下的模式,采取定额、公示等办法,从药品采购目录形成的上下源头上,最大程度还原用药的真实性,促进医疗机构阳光采购。制定省级药品采购目录遴选办法,省级药品目录品种数控制在1800种以内,品规数控制在6000种左右。 售价不得高于公布的销售价格 《意见》提出建立公开招标、价格谈判、集中挂网和定点生产等分类采购新机制。 如根据上一年度药品采购金额,将占比排序前80%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按同通用名、同一给药途径归类纳入公开招标采购范围,其中有3家及以上企业生产并申报的药品通过“双信封”评审办法进行竞价采购,不足3家的按议价办法采购。 同时,从公开招标采购目录中,选择部分常用的临床治疗必需药品,按照全省实际使用量,开展省级统一带量采购。此外,选择国家谈判目录外的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以及临床治疗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经谈判确定采购价格。 《意见》规定,上述分类药品采购目录均应在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其中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确标后的目录,也应向社会公开。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依据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产生的药品入围价格,确定并公布药品销售价格。医疗机构按不高于公布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 为更好地满足临床治疗需求,进一步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我省将按规定适时适量调整我省医保、新农合乙类药品报销目录。 建立诚信记录档案定期公布 在建立监督管理新机制方面,《意见》提出,我省要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动的药品采购服务监管机制。 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疗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医院级别或等次等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意见》明确,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的公布、采购订单的下达以及药品货款的支付等流程一律在省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完成,确保药品采购使用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强调要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的诚信记录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逐步将医药购销领域诚信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过程监控,签订“阳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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