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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侧重化解纠纷 投诉处理重在依法监督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7日 09:24

行政裁决侧重化解纠纷 投诉处理重在依法监督 
某市政务信息化运维服务项目公开招标,两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并最终被推荐为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公告后,有供应商先质疑后投诉,主张该联合体一方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联合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案件受理后,财政部门启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程序,组建专门审理团队,恪守居中裁决原则,针对投诉人申请事项最终作出裁决:认定案涉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这起案件引发了政府采购行业普遍困惑:同样是处理供应商投诉,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究竟是不是一回事?

受理入口一样投诉处理是

行政裁决具体实现形式

“从案件实质审查内容来看,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和投诉处理流程大体相近。业内有的观点认为,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就是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只是换个名字写文书,甚至存在二者并无实质差异的片面认知。”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负责人说。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二级主任科员齐鲁介绍,从法律性质看,行政裁决是财政部门根据供应商申请,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争议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将政府采购活动争议明确列为行政裁决的重要领域。2020年,财政部会同司法部在内蒙古、上海、深圳三地开展了第一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

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争议、纠纷,各地试点文件例如《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上海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等进一步明确,是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提出的投诉。也就是说,从受理入口看,行政裁决并没有新增独立的救济渠道,同样是针对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在齐鲁看来,投诉处理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明确的法定程序,是行政裁决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具体实现形式。

简言之,投诉处理是行政裁决的法定入口和基础程序,行政裁决是投诉处理制度的深化和升级。

从监管查处到居中裁决

政采纠纷化解迈向准司法化

一位政府采购业内专家认为,行政裁决是对原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的规范化重塑,不是推倒重来,而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开展的流程优化与机制创新。

立足优化营商环境、实质性化解行业矛盾,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试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创新引入自愿调解机制、民事化分层审理程序,搭建专属裁决专家库,构建起不告不理、双方质证、居中裁断的准司法审理新模式,推动办案理念、审理规则、权责定位实现根本性转变。目前该项改革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财政部门兼具监管者和纠纷裁判者双重身份,办案带有行政监督属性。而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财政部门从“监管机关”向中立裁决机关转变,各地普遍聘请法律顾问、组建裁决专家库,依托社会专业力量提升行政裁决公正性与专业性。

“行政裁决更侧重通过约谈、调解等非强制方式实质性化解纠纷,探索建立与裁决程序相辅相成的多元化解模式。”齐鲁说,浙江省在行政裁决实践中建立全过程调解机制,调解结案率超过60%。

某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质,?在解决政府采购纠纷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其特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强化外部专业支撑。投诉主要由财政部门人员处理,而行政裁决工作需要整合律师、专家等外部专业力量,汇聚多方技术与专业资源,保障裁决结果公平公正。

二是灵活运用调解功能。对于事实清楚、双方诉求分歧较小的投诉项目,可将“刚性裁决”转为“柔性调解”,通过组织投诉双方面对面地表达诉求。这种监管部门组织调解的方式,可以大幅缩短行政裁决办理时限,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有效降低监管部门和采购各方投诉、处理成本。?

三是?裁决结果具有法定约束力。行政裁决结果一旦作出,即对纠纷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可实质性化解纠纷。拒不履行裁决结果的将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四是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与更高的专业履职能力。 崔卫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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