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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更新条例》12月起施行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5日 09:25

《太原市城市更新条例》12月起施行

《太原市城市更新条例》近日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城市更新工作应当统筹生态、生活、生产空间布局,推动文化、科教、旅游、体育和商业等多元业态深度融合、适度转换,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产业功能协同互助。

规划层面,条例要求市、县(市)人民政府定期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形成城市体检评估报告,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同时,依据规划组织编制片区策划,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

实施层面,条例对既有建筑改造、老旧小区更新、老旧街区更新、老旧厂区更新、城中村更新、公共服务设施更新、城市基础设施更新、城市生态系统修复以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其中明确,支持危险住房、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支持具备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推进老旧小区及其周边区域连片改造,建设完整社区,构建城市便民生活圈。

此外,条例还就资金筹措、金融支持等作出规定,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项目资金筹措机制,统筹利用中央、地方各类预算资金和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等财政金融资源支持城市更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

摘自 《中国建设报》  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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