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拧紧履约验收 “责任阀”守好“钱袋子”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4日 09:36
内蒙古:拧紧履约验收 “责任阀”守好“钱袋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近日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内财购〔2026〕672号,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该自治区政府采购由“重采购、轻验收”向“采购—履约—验收—支付”全链条闭环管理转型升级。
采购人主体责任“上身”
按不同类型实行分类验收
《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核心明确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验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验收工作,但采购人主体责任不因委托关系而转移;同时,政府采购合同审核、履约验收等环节的岗位职责权限必须实行明确分离、相互制约机制。
针对不同类型采购,《办法》实行分类验收管理: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依照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制定验收方案并组织履约验收;对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人可参照《办法》设定简易验收流程;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人应当在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中明确履约验收具体流程。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两类高风险情形作出重点约束:
一是对于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仍中标(成交)的项目,采购人须重点跟踪其履约承诺和实际履约情况,对可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可采取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的方式;供应商不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是对于采购本国产品的项目,供应商必须对产品属性改变、组件成本占比、关键组件以及关键工序等提供明确证明材料;若与《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内容不一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责任。
验收合格再付款
履约验收与资金支付挂钩
关于资金支付,《办法》明确履约验收与资金支付挂钩:未完成履约验收或履约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支付资金;验收合格后应及时付款、退还履约保证金。对于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802号)处理。若采购人未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或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财政部门进行监督预警;采购人仍不支付或退还的,财政部门依法采取财会监督措施。
监督管理方面,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履约验收工作的指导与抽查;各级财政部门将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内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履约验收方案的设定情况、履约验收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履约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等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在投诉、举报处理和检查中发现采购人未按规定开展履约验收的,财政部门可采取约谈、书面整改等方式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此外,《办法》还明确,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工作,可以按照原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方案执行,避免“一刀切”影响存量项目的平稳推进。 郝帮滔 王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