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方式自主选择 监管如何做到“有力”又“有度”?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4日 09:05
采购方式自主选择 监管如何做到“有力”又“有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调整了采购方式体系,不再将公开招标作为法定主要采购方式,明确由采购人结合法定适用情形与采购需求特点自主选择采购方式。选择权交由采购人后,监管如何做到放权不松管、既“有力”又“有度”?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就此采访了财政部门负责人、业内专家与一线采购工作人员。
监管重心从程序合规转向
程序与结果并重
取消公开招标主导地位是本次修法最具标志性的变化,也推动了政府采购监管理念发生深层转向。
甘肃省兰州市财政局采购监管科科长马小燕认为,采购方式由法定强制转为自主确定后,监管重心从程序管控向采购前后两端调整,不再片面强调程序合法,而是同步核查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有望从制度根源上破解“重程序、轻结果”的行业问题。
某省财政厅监管负责人从制度逻辑层面分析:过往监管工作聚焦在“选择哪种方式”的程序性问题,规制力量集中在“如何买”环节,对“为什么买”“买得值不值”缺乏系统性安排。修订草案将监管重心转向采购人内控制度、采购需求管理与履约全过程监督,目标是实现“放得开、管得住”。
一位业内专家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说:本次修订将采购需求管理贯穿从预算编制到绩效考核的全链条,是推动制度从“程序合规”向“程序与结果并重”转型的关键抓手。修订草案以采购需求为引领、以强化主体责任为核心,将监管视野向前延伸至需求论证、向后拓展至履约验收与绩效评价,构建全过程闭环管理。监管既核查程序合规性,更关注绩效目标是否实现、预算资金是否物有所值,同时通过强化信息公开引入社会监督,实现事前规范、中端管控、事后追责的全链条贯通。
权责匹配实现放而不乱
柔性引导与刚性约束并行
放权的前提是明责,放而不乱的核心是权责匹配。修订草案明确采购人对采购活动负有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据统计,修订草案中“采购人应当”的表述从现行法的5处增至23处,主体责任压实力度显著增强。
采购方式选择权回归后,自主选择的边界、权力滥用的判定、监管介入的尺度成为实操层面的核心问题。根据修订草案,采购人应依据法定情形和需求特点选择采购方式,等标期、响应期结合项目复杂程度和供应商实际需要设定。北京市某区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认为,自主选择模式下,监管部门需判断采购方式与项目的适配性,这对监管人员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分歧判定规则仍需配套制度予以细化。地方层面已在实践中开展先行探索。河南允许400万元以上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部分省份也通过扩大自主采购空间减少不必要的流程束缚。
与此同时,采购人能否“接住”权力,是放权顺利落地的关键。安徽省芜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相关负责人余进观察到,部分低于4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按规定应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但不少采购人仍倾向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这既反映出观念转变需要过程,也印证了修法引导多元采购方式应用的前瞻性,需持续加强宣传引导。筑牢放权后的内控基础,财政部门需要出台相应规范指引。山西省大同市财政局印发内控制度编制要点,督促预算单位落实“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要求,目前全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已实现全覆盖。
实现监管“有力”与“有度”的有机统一,需要柔性引导与刚性约束协同发力。马小燕认为,应坚持“宽入与重罚并举”,在保护中小微企业参与权的同时,加大对失信企业的处罚力度,这与修订草案简化投诉流程、强化诚信管理、规制恶意投诉、建立部门间线索移交机制的制度设计相呼应。
在采访过程中,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放权不等于放任,强化自主权的同时必须守住监管底线。“有力”的关键在于监管不“缺位”,财政部门要把好需求审核、方式适配、履约验收三道关口,确保采购人“接得住、用得好”权力;“有度”的关键在于监管不“越位”,不干预合法合规的自主决策,不替代采购人承担主体责任。二者的平衡,有待修法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规则,让采购方式选择有据可依、监管介入有章可循、权责边界清晰可辨。 刘夏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