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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低价审查通过,供应商中标却无法履约 怎么办?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4日 09:04

异常低价审查通过,供应商中标却无法履约 怎么办?

关键词
异常低价审查 ?擅自中止合同
案例回放
某鹅绒被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共有3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在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发现A供应商的报价低于另外两家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60%,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要求A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以及证明材料,以此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

A供应商现场提交了货物报价单等相关材料,并书面承诺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履约供货。

经审查,评标委员会认为A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投标有效。最终,A供应商中标,随后与采购人签订了合同。

合同签订后,A供应商如期保质保量交付了第一批鹅绒被。第二批鹅绒被约定交货日期到来前,A供应商致函采购人,称因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生产成本激增等因素,无法按合同约定的价格供应剩余批次鹅绒被。采购人多次与其沟通供货事宜,A供应商明确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问题引出
供应商异常低价中标后,无法正常履约怎么办?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A供应商以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为由无法继续履行采购合同,该事由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属于常规商业风险,属于市场主体缔约时应当能预见的范畴,亦是供应商投标前应当评估预判的市场因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A供应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采购人可以与其解除合同。

实践中,出现本案例类似情况,采购人应如何处理?

采购人向供应商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其限期履行合同,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告知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采购人将供应商的失信行为书面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本案例中,A供应商的行为既损害了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也给采购项目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值得关注的是,正在修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低价中标(成交)、中标(成交)后不履约的违约情形作出了新的规定:采购人如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履行与其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可拒绝其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但应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姚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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