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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善治 再启新程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7日 08:47

良法善治 再启新程

■ 乐佳超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施行20余年的政府采购制度迎来系统性重构,政府采购领域即将迎来新一轮系统性变革。

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政府采购法施行以来,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发展、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深入推进、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模式加速迭代、政策功能持续拓展,现行法律部分条款已难以适配新时代改革发展要求,存在全链条监管不完善、政策功能落地不足、市场竞争机制有待优化等问题。因此,政府采购法亟须系统修改完善。

此次修法意义深远、内涵多重: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能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助力健全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内在需要,有助于激发创新活力,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夯实国内大循环根基;是统筹改革与法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举措,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在法治框架内规范、透明、高效运行;亦是破除各种隐性壁垒、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抓手,有利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此次修法,锚定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施策、标本兼治,总结了政府采购法施行20余年来积累的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果,通过调整优化法律适用范围、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加强全过程管理、推动交易规则规范高效、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强化权力监督与制度反腐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着力解决实践中各方反映较多的现行法适用范围较窄、对使用预算资金的小额零星采购监管缺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不充分、重程序轻结果、采购需求不清、合同约束不强、绩效有待提高、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制度性交易成本过高等制约政府采购发展的卡点堵点问题,力求实现科学界定采购方式、明晰各方权责、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的改革目标,加强廉政建设,夯实政府采购监督执法的制度基础。

修订草案中的诸多新变化充分体现了新时期政府采购制度的先进性、前瞻性、科学性。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在此次修法过程中,一些焦点问题的改革力度仍不及业界预期,有些制度性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和完善。如,多年来,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法并立,致使工程采购领域形成制度分割,增加了经营主体的制度成本和合规成本,妨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而此次修法,仍未厘清两法的边界,两法协调统一的制度路径依然有待明确。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主要依赖专家评审,此举弱化了采购人应有的责任,导致采购绩效责任未能有效落实。而此次修法,没有放开评审委员会中专家比例的限制,未赋予采购人完整的采购决策权,不能从机制上保障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因此,采购权责不匹配的问题依然存在。另外,从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角度,具有政府目的的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畴,我国政府采购对外开放谈判也要求纳入公用事业领域的公益类国有企业。而此次修法,虽然为公益类国有企业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规制留了“口子”,但并未从根本上明确这一制度安排,其他实体如何界定还不明晰。当然,这些缺失的遗憾也让大家对政府采购法后续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抱有更多期待。

法治不仅为改革提供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更将改革成果固化为权威性的法律制度。此次修法,彰显了政府采购守正创新的鲜明气象。我们相信,通过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良法善治将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保驾护航,推动政府采购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有效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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