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引领绿色采购 两法协同补齐制度短板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30日 10:24
法典引领绿色采购 两法协同补齐制度短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已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两法)修订工作也在稳步推进。此次修法恰逢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法典化、公共采购绿色低碳转型的关键时点,以《生态环境法典》为遵循,推动两法协同修订、补齐绿色低碳采购制度短板,是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法治体系、落实双碳战略的关键法治举措。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与绿色低碳发展步入系统化、法治化新阶段。《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推动了生态环境治理从零散单行法规制迈向统一法典化治理,既为公共采购绿色转型划定了清晰的法治基线,也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化、绿色低碳化实施提出法定刚性要求。
从法治维度看,《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法定核心原则,对公共采购行为形成全覆盖、刚性化的法律约束,筑牢了公共采购绿色转型的法治根基。从政策维度而言,双碳战略持续纵深推进,公共采购凭借体量大、导向性强、辐射面广、产业带动能力突出的优势,成为倒逼全产业链绿色升级、推进全域低碳治理的关键抓手与重要载体。从实践维度讲,现行两法长期分立规制,存在绿色采购条款零散、适用标准不统一、低碳规制体系空白等突出问题,传统绿色采购模式已无法适配生态低碳治理的新形势、新要求,愈发凸显制度短板与实操堵点,制约了公共采购绿色低碳工作规范化实施。
基于此,本文以《生态环境法典》为指引,聚焦两法在绿色低碳采购领域的制度割裂、规则缺失、约束弱化等突出问题,系统探析两法协同修订的逻辑与路径,力争为立法完善、行业实操和监管提质提供有益参考。
完善绿色采购规则法典出台筑牢法理根基
[1] 绿色低碳发展从政策性倡导转为强制性准则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绿色采购以政策倡导、行业指引为主要推进方式,缺乏刚性法律支撑,存在落地弹性大、区域实施成效不均衡等问题。《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系统治理、损害担责四大法定原则,将绿色低碳发展从政策性倡导升级为强制性准则,明确各类公共机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职责,彻底扭转了绿色采购“柔性推进”的固有格局,为两法的系统性修订筑牢价值导向与法理根基。
[2] 两法增设绿色低碳专属条款有了法治依据
《生态环境法典》构建了全覆盖、体系化的生态环境治理法治框架,清晰界定公共机构在减污节能降碳、资源集约利用、全生命周期环境治理等领域的法定责任。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投标作为公共资源配置的核心公权力行为,必须严格契合法典规范。法典的施行将有效填补公共采购领域绿色低碳治理的上位法空白、破解生态环境法治与公共交易规则相互脱节的行业痛点,为两法增设绿色低碳专属条款、完善绿色交易规则提供稳固的法治依据。
[3] 重塑公共采购功能,推动减污节能降碳
在传统制度框架下,两法的核心功能集中于规范财政资金使用、防控廉政风险、保障交易公平公正。《生态环境法典》将公共采购全面纳入全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重塑其制度功能与价值定位,明确公共采购不仅具备资金配置、全品类采购的基础职能,更承担着引导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落后产能、推动全社会减污节能降碳的公共治理使命,为完善两法绿色准入、低碳评审、创新采购等核心制度规则提供了顶层设计支撑。
两法绿色低碳采购规则存四大核心问题
[1] 两法分立,绿色采购标准不统一、适用边界模糊
两法分属不同监管体系、适配不同交易场景,形成货物服务与工程两套独立运行的采购规则。在绿色低碳采购领域,两套规则存在标准不统一、表述不规范、适用边界模糊等问题,同类绿色采购规制口径不一,进而滋生监管缝隙、权责模糊、治理割裂、部门协同不足等诸多问题,致基层监管执法尺度不一、采购主体实操无统一依据,极易引发监管重叠或监管真空,制约绿色采购规范化、一体化落地推进。
[2] 低碳规制空白,缺乏可量化、可执行、可考核的交易规则
现行两法没有针对双碳战略设置专门的制度条款,既有绿色采购规则仅覆盖传统节能、节水、环保等基础品类,未将碳足迹核算、碳排放管控、减污降碳效能、低碳技术应用等核心指标纳入采购准入、资格审查、评审计分的核心体系。面对全域低碳转型发展大势,公共采购领域可量化、可执行、可考核的低碳交易规则供给不足,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治理实践。
[3] 正向激励、反向约束不足,强制性规范缺失
两法中现有绿色采购条款多为倡导性、鼓励性表述,强制性规范严重缺失。正向激励层面,没有针对低碳创新产品、绿色节能技术、环保诚信市场主体建立系统化的评审加(赋)分、价格扣除、政策倾斜机制,市场主体绿色转型内生动力不足;反向约束层面,缺乏高耗能高碳产品采购禁止条款及绿色采购违规否决规则,对各类违规采购行为惩戒力度不足,导致绿色采购落地不实。
[4] 监管体系滞后,未形成全流程闭环治理
当前两法监管体系聚焦交易程序合规、财政资金安全管控与廉政风险防控,尚未建立起适配绿色低碳发展的专项监管机制。针对采购项目碳排放超标、选用落后高耗能设备、未落实法定绿色采购要求等违规行为,缺乏明确的追责依据、处罚标准与惩戒机制,形成“重程序、轻实效,重倡导、轻监管”的治理短板,绿色采购全流程可追溯、可问责、可惩戒的监管闭环尚未完全形成。
两法修订应实现三大维度统一 化解制度冲突
[1] 两法协同修订,规范绿色低碳采购标准
《生态环境法典》对公共采购绿色低碳治理作出统一的刚性规定。而现行两法分立运行、规则割裂、低碳规制缺位的制度现状,与法典法定原则、双碳治理的现实需求存在明显冲突。推进两法协同同步修订,能够有效破除制度壁垒、统一绿色低碳采购标准、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实现上位法定原则与下位交易规则的法理贯通、制度适配,夯实绿色采购法治化发展根基。
[2] 统一两法价值导向、交易规则、监管追责
一是统一价值导向。将法典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生命周期治理的核心原则嵌入两法总则及具体条款,彻底终结绿色采购政策化、倡导化的传统模式,确立绿色低碳采购的法定强制地位。
二是统一交易规则。整合货物、服务、工程三类公共采购的绿色准入、资格审查、评标评审、优先采购制度,统一低碳认定标准与评价体系,消除两法适用差异与实操壁垒。
三是统一监管追责。构建可量化、可追溯、全覆盖的绿色低碳采购监管体系,统一违规情形认定、处罚标准与惩戒机制,实现绿色采购的全流程闭环监管。
两法协同修订的四项具体举措
[1] 统一基础制度,全品类采购绿色规则互通互认
在两法总则中同步增设绿色低碳采购法定原则,以采购需求绿色化、低碳化为抓手,明确将减污降碳、节能高效、循环利用、资源集约等绿色低碳、环境履约需求贯穿于采购工作的立项、采购、评审、履约、验收及后期评价全过程。统一绿色产品、低碳技术、节能工程的认定标准与评价规范,实现全品类采购绿色规则互通互认。重点聚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市政工程、建筑建材、物业服务及数据中心运维等高频采购领域,细化强制采购、优先采购适用清单,动态更新诸如能源消耗、碳排放评价等关键性准入指标,清晰界定适用边界,规范一线实操标准。
[2] 增设低碳规则,建立全生命周期碳排放评价机制
紧扣落实双碳战略的客观需求,构建专项低碳采购制度体系。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碳排放评价机制,将项目碳排放量、碳减排效能、低碳技术应用水平纳入核心评审指标,实现低碳评价量化运用。设立公共采购负面清单,明确高耗能、高排放、落后工艺产品的禁止采购情形,严控高碳低效设备和工艺进入公共采购领域。完善绿色创新采购机制,对低碳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行优先采购,以公共采购杠杆赋能绿色产业创新升级。
[3] 正向激励、反向惩戒,强化制度刚性约束
构建“正向激励、反向惩戒”的双向制度体系。正向激励层面,对绿色诚信企业、低碳创新产品、绿色示范项目落实评审加(赋)分、价格扣除、信用公示、政策倾斜等举措,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绿色转型积极性、主动性。反向惩戒层面,细化绿色采购违规情形,对虚假申报绿色资质、违规采购高碳产品、拒不落实绿色采购法定要求的主体,依法实施否决投标(响应)、限期整改、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4] 完善闭环监管,健全追责机制
推动绿色低碳全链条监管,将低碳履约成效、绿色运维效能、环保指标达标情况列为项目验收刚性标准,贯穿采购的全过程。建立政府采购监管、招投标监管、生态环境监管跨部门协同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联动执法、联合惩戒。细化绿色低碳采购违规处罚与追责细则,补齐事后监管短板,构建“事前有标准、事中有监管、事后有追责”的全闭环绿色采购治理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政府绿色采购自此告别政策倡导阶段,全面迈入法定强制的规范化、法治化全新发展时期。当前,现行两法存在的制度短板,已然成为制约公共采购领域绿色低碳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核心瓶颈。立足《生态环境法典》的法治引领与制度指引,推动两法协同修订、规则互补衔接、制度联动赋能,是落实双碳战略、健全生态环境法治体系、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秩序的关键举措与必然要求。通过统一全国绿色公共采购规则、增设低碳管控专项制度、健全立体化激励约束机制、构建全链条闭环监管体系,能够搭建起系统完备、协同高效、刚性有力的现代化绿色公共采购法治体系,充分释放公共采购的市场引导效能与生态环境治理价值,持续赋能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筑牢坚实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