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认为资格审查错误,能认定投标无效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3日 09:32
评标委员会认为资格审查错误,能认定投标无效吗?
关键词
?资格审查 投标无效
案例回放
某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网络学习管理平台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后,供应商F就中标结果先质疑后投诉,投诉事项为: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阶段以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纳税证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明材料为由,将其作无效投标处理,不合理。
财政部门经调查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阶段已通过供应商F的资格审查;在符合性审查时,评标委员会认定:供应商F提供的“银行客户回单”不属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证明凭据,不能作为资格证明材料,将其作无效投标处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最终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就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的行为,将依法另行处理。
问题引出
评标委员会认为资格审查错误,能认定投标无效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评标委员会犯了两个错误:一是认为“银行客户回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证明凭据,不能作为纳税证明材料,本案例中的“银行客户回单”实际是银行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第二联(回单联),一般是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可以作为纳税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以该凭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由否定供应商F投标资格,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审程序,越权审查,混淆资格审查与符合性审查边界。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此处“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在第四十六条予以明确规定,即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如交货期、技术参数、售后服务等,并非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重新审查。由此可知,资格审查职责属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而非评标委员会。本案例的评标委员会混淆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法定边界,该行为构成程序违法。同时,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其评审结果无效。
那么,评标委员会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错误,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若评标委员会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错误,根据87号令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本案例的评标委员会无权直接纠正资格审查或否定资格审查结果,而是应当及时将该情况书面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由其依法进行复核;若经复核后,确认资格审查有误,再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请处理,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废标处理,并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所述,本案例的招标文件未将“银行客户回单”列为无效情形,评标委员会据此否决供应商F投标缺乏依据,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因此财政部门认定,供应商F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邢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