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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责任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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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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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总体要求 |
1.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要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要求。
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四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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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健全管理机制 |
4.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保障主体责任落实。 5.招标人要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 6.招标人要根据招标工作需要配备专业人才力量,加强专业人员培养、考核、激励、监督,打造专业化招标队伍。
7.招标人要加强内设机构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不得以内设机构、临时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招标活动。 |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九)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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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主动接受监督 |
8.招标人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9.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有关招标投标事项过问打探、插手干预登记报告制度,抵制各类干预招标活动的做法。
10.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违法嫌疑的,要将线索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配合开展调查处理。
11.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应作为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招标人要将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纳入企业生产经营责任落实情况,向国资监管部门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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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前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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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明确招标方式 |
12.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范围和标准的项目,除符合法定情形外,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方或供应商。 1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除符合法定情形外,应公开招标。
14.企业自主决策立项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不需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企业章程和项目的特性,自主选择招标方式,但须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15.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结合项目技术特性、同类项目历史交易情况、潜在投标人的市场竞争情况等,综合考虑招标的成本、效率、效益,科学确定是否招标。 16.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七条、第九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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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履行审批手续 |
17.招标项目按规定需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18.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对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19.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符合法定情形拟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应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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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落实招标条件 |
20.招标项目应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1.招标项目应具备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货物等招标相关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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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做好招标准备 |
22.招标人应当通过市场调研、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策划招标方案,确定招标工作进度安排、标段划分、技术和商务要求、招标绩效评价、内部监管机制等事项。
23.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要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合同双方的权限、范围和行为规范,并针对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行为明确约定具体的解约条件和违约责任;要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业务进行全过程监督,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不得对其提出不合法要求,不得与其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从事代理业务,或与投标人、潜在投标人私下接触、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权益的,招标人应追究赔偿责任。 24.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5.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组织招标前,应按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九)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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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发布招标计划 |
26.招标人要结合项目特点和需求,按规定定期发布招标计划,载明招标内容、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合同估算价、预计招标时间、资金来源等信息,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招标的除外。 |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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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中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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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编制招标文件 |
27.招标人要根据行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按照招标方案,规范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定标方式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事项。
28.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对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等进行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29.招标人要综合考虑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等因素和项目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全周期综合成本,科学选择评标方法。 30.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合规管理需要,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进行重点核查的异常投标情形,并可在招标文件中将相关异常投标情形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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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发布招标公告 |
3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并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平台发布。 32.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等事项。 33.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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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发布招标文件 |
34.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5.落实行业提前公示招标文件或其主要内容的要求。
36.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三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日或者十五日的,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7.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异议的,招标人要进行核实处理;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处理异议的,应对招标代理机构处理异议的事实情况、法律依据和处理结论进行审核,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38.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及时发布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等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十八条,《江西省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方案》(赣府厅发〔2024〕31号)第4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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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评标委员会 |
39.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除符合法定情形外,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属于规定情形的项目,应按规定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 40.招标人要选派熟悉项目情况、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能够熟练运用电子评标工具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选派为招标人代表。
41.评标专家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相互串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招标人应追究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赣发改公管规〔2024〕881号)第四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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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组织开标 |
42.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应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43.开标时,有标底的应当公开标底。 44.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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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组织评标 |
45.招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46.招标人要督促招标人代表认真做好评标准备,仔细研读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充分掌握其中的资格审查和评标标准、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的识别处理要求、否决投标的情形和判定方式等,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47.招标人代表严禁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48.招标人要积极应用智能辅助评标,减少评标环节的人为干预。
49.招标人应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应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和纠正;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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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公示中标候选人 |
50.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51.招标人应当对其提供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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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异议投诉 |
52.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5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
54.招标人应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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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中标人 |
55.招标人对定标负主体责任,应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要素及优先顺序,研究确定中标人,并对定标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56.招标人应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验,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或其他不符合中标条件等情形的,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取证。
57.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按规定公布中标结果;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58.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要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公平性进行全面自查,随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行政监督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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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加强投标保证管理 |
59.招标人要对投标保函(保险)进行核验,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核验保函(保险)真实性有效性的具体方法;对真实性有效性不足的应拒收投标文件,或由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该投标,或取消其中标资格。
60.以现金方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活动结束或流标后,按规定及时予以退还。 61.招标人发现投标人通过弄虚作假、相互串通、借用资质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或者要求投标保函(保险)的开具机构履行担保义务。
62.发现投标文件实质内容存在空白、明显不具备投标资格条件的,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采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措施追究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公管规〔2021〕1092号)第十四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通知》(赣发改公管规〔2024〕768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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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后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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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履约管理 |
63.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4.招标人要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督促,重点关注主要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劳务、专业和工程分包情况等。中标人要求变更合同金额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或拟分包金额超过招标文件约定分包金额10%的,招标人要对履约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处理。 65.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招标人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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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开展标后评价 |
66.招标人要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对招标全过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后评价,分析存在问题,采取改进举措。 |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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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加强档案管理 |
67.招标人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招标投标资料的完整和安全,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三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