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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六举措加强政府采购全流程管理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26日 09:16

山西:六举措加强政府采购全流程管理 
    获悉,2月13日,《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全流程管理 推动形成优质优价市场秩序的通知》发布,提出六项举措,加强政府采购全流程管理,切实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采购从业人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形成优质优价市场秩序。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方面,采购人要切实发挥采购需求的统领作用。运用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充分了解同类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以及市场供给和产业发展状况,材料、人工、行业费用标准等市场变化因素,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

持续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方面,各级财政部门应持续加强所辖范围内从业人员管理。对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政策法规不熟悉,系统操作不熟练的问题进行培训,提高实践操作能力,提高采购效率。强化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和评审专家的常态化培训,提高履职能力和职业素养。

原文如下: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全流程管理 推动形成优质优价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论述,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的部署要求,加强我省政府采购全流程管理,切实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采购从业人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形成优质优价市场秩序,现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

采购人要加强源头管理,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原则,依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同步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列尽列。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对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采购标的,采购人要开展市场调研,进行市场比价,编实编细项目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履行项目预算审核职责,进一步压实项目预算金额,遏制不合理支出需求。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要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切实发挥采购需求的统领作用。运用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充分了解同类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以及市场供给和产业发展状况,材料、人工、行业费用标准等市场变化因素,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未设定最高限价的采购项目,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

采购人要综合考虑采购标的全生命周期成本,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处置报废等费用进行综合报价,作为评审因素,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采购人提供专用耗材或者相关服务。

三、提升采购文件编制质量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必须编制明确、完整、规范的采购文件,技术指标应尽可能细化、量化,具备可评判性,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性条款限制竞争,评审标准应客观、具体且与采购项目实施直接相关,从源头上确保采购质量和资金效益。采购人应按照需求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查。对因采购文件编制导致投诉成立的,各级财政部门实行“一案双查”,对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一并处理。

四、持续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持续加强所辖范围内从业人员管理。对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政策法规不熟悉,系统操作不熟练的问题进行培训,提高实践操作能力,提高采购效率。强化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和评审专家的常态化培训,提高履职能力和职业素养。对代理机构违规操作、评审专家违反职业道德不按采购文件评审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理。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相关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环节进行背靠背评价,对不良行为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扣减信用积分,逐步建立信用画像,促进各主体依法诚信参与采购活动。

五、抓实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采购人要充分认识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采购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签订,不得作实质性修改。签约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如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从严监管政府采购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评审专家不公正评审等行为“零容忍”,严肃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发现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及时调查并作出处理。

财政部门对供应商作出200万元以上罚款或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罚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至省财政厅。

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过程中,若发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存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解除聘任或中止聘任情形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处置申请。

山西省财政厅

2026年2月13日

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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