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论证怎样服务提升采购质量?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4日 09:15
专家论证怎样服务提升采购质量?
专家论证是保障采购活动科学性与合规性的关键环节,但部分项目却存在“人情专家”“论证意见形式化”等问题。如何让专家论证真正服务于采购质量提升?记者通过采访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了解到,问题的核心在于构建“独立、专业、规范、闭环”的全链条管理机制,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要求。
独立选聘是根基。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十二条,进口产品论证明确要求技术专家非本单位人员且熟悉产品,采购人代表不得参与。依据《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第六条,参与论证的专业人员“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地方项目虽无统一规定,但多数参照中央标准执行,实践中也普遍要求专家与采购人无关联。即便是一般货物采购,若专家后续可能参与评审,也需签署保密与公正承诺书,避免利益关联风险。
回避制度需刚性落地。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专家若存在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亲属关系、法律纠纷或其他影响公平的情形,必须主动回避。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在专家确定前核查背景,财政部门则通过信息反馈与考核机制实施监督。所有论证记录需载明专家身份信息,实现全程可追溯,对应回避未回避的专家,可处警告、罚款直至取消资格,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论证过程要聚焦核心。如何评判论证意见的质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财政局就某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进行专家论证。该局相关负责人认为,高质量的论证意见需具备“三性”:完整性、清晰性与明确性。
比如,进口产品论证需重点论证“必要性”与“不可替代性”,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则重点论证“唯一性”。在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中,专业人员论证意见需载明姓名、单位等信息,且不得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多名专家意见不一致时,不得简单“少数服从多数”,需针对争议焦点展开深度讨论,如技术参数设置是否排他、单一来源采购依据是否充分等,均需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违规意见可要求重新论证或直接驳回。
唯有将制度刚性、程序透明、权责清晰、监督有力融入专家论证全流程,才能让论证环节成为防范采购风险、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坚实屏障,政府采购方能在规范透明、公平公正的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最终实现“采购需求精准化、采购方式采用合理、预算支出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郝帮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