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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鼓励社会力量对代理机构开展培训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3日 09:42

青海:鼓励社会力量对代理机构开展培训


获悉,11月11日,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征求《青海省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函发布,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前。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引导代理机构走差异化发展道路。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开展培训,推动形成代理机构行业统一服务规范和专业能力评价标准。

代理机构记分采用百分制,初始记分均为100分。根据代理机构违规行为轻重程度,分别记3分、6分、9分、15分和20分。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次数累计记分。财政部门进行记分管理的周期为每自然年度的12个月。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不足10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不满80分的代理机构,由省财政厅进行约谈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暂停其在“青海政府采购网”的账号使用权限,整改时间为30日;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不满60分的,财政部门将该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纳入年度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对象。

原文如下:

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升代理机构执业水平和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2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青海省内注册的代理机构和省外注册省内执业的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称专职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

第四条 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名录注销、从业管理、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按照省级统一管理、分级监管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预算级次,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代理机构应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推动业务转型,鼓励代理机构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不断提升在采购需求设定、采购流程执行、采购合同拟定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能力。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和效率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引导代理机构走差异化发展道路。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开展培训,推动形成代理机构行业统一服务规范和专业能力评价标准。

第二章代理机构名录登记

第九条 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符合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及“青海政府采购网”(www.ccgp-qinghai.gov.cn)完成在线注册登记,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进入“青海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代理机构登记、注册时需填报以下信息: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不少于5名专职人员有效身份证明、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等信息、所在代理机构近1个月内为专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证明;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内控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采购代理执行工作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廉洁制度等;

(四)评审条件和设施信息。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评审室照片、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等情况;在非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还应当提供对场所、录音录像设备、监控设备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省财政厅依托“青海政府采购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开。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记分结果等,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发生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青海政府采购网”自行更新信息。

第十二条 已登记进入名录库的代理机构停业、拟注销名录登记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向省财政厅提交《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注销名录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1),省财政厅经审查后及时注销其名录登记信息,并收回系统操作权限。

第三章 代理机构从业管理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质疑的范围、权限。代理机构应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供应商的质疑事项逐一进行认真、详细答复,答复时应向供应商提供充分、具体的依据,不得敷衍了事,涉及评标委员会的事项,组织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服务费应结合行业规定、项目特点、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第十八条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由专人负责管理,在安全场所存放,必要时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点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九条代理机构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及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代理机构应当对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质疑答复和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及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一条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专职从业人员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积极参加财政等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提升综合素养。

第四章 代理机构记分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我省对代理机构管理实行记分管理。记分是对代理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等情况进行量化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记分管理。管理依据为《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规则》(详见附件2)(以下称《记分规则》)。记分管理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原则。

省级财政部门依工作实际适时对《记分规则》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二十四条代理机构记分采用百分制,初始记分均为100分。根据代理机构违规行为轻重程度,分别记3分、6分、9分、15分和20分。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次数累计记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记分处理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开具政府采购监督处理决定书(详见附件3)(以下称处理决定书),并将记分情况于3个工作日内录入“青海政府采购网——诚信管理——违规管理”模块。记分情况应当在“青海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代理机构对记分情况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之日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开具该通知书的财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财政部门对异议申请进行复核,对于代理机构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进行记分管理的周期为每自然年度的12个月。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不足10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不满80分的代理机构,由省财政厅进行约谈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4),暂停其在“青海政府采购网”的账号使用权限,整改时间为30日;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不满60分的,财政部门将该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纳入年度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对象。

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制订整改计划,并报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整改期内完成整改的代理机构进行验收核查,并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整改验收表(详见附件5)。验收合格的,开放其在“青海政府采购网”的账号使用权限;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继续整改,整改期限延长30日。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对照本办法进行记分。代理机构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参照记分规则中同类性质情形,按行为轻重酌情记分。代理机构能够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过错,或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财政部门可以视情节不记分。

第五章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负责本省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并负责对代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

市(州)、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采取专项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要求统一组织实施,制定对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开展检查工作。日常监管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部门督促代理机构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受理举报、投诉;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代理机构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等。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代理机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办公场所、评审场所及监控设备是否满足代理机构从业要求;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及专业化、参加教育培训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情况等;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二)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方式与程序、评审专家抽取、采购现场组织、采购结果确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合同备案、信息公告、质疑答复、档案管理等情况;

(三)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在检查前向代理机构送达检查通知,代理机构自收到检查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送检查资料。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可采取抽取项目、自行检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检查。

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被检查项目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的结果应通过青海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将记分、处罚结果作为开展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记分管理及监督检查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采购人可参考财政部门公布的记分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结合采购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科学合理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采购人需审慎委托记分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在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行政处罚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延伸检查中发现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检查中发现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依法应予公开的处理处罚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三十八条 处理处罚决定作出后,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做好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对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青财采字〔2020〕756号)废止。


附件:1.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注销登记申请表

2.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规则

3.政府采购监督处理通知书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整改通知书

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整改验收表

  •  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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