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新规共筑“老有所养”设施网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0日 09:02
地方新规共筑“老有所养”设施网
本月,《湘潭市居家养老服务若干规定》《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安阳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滁州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陆续施行。这些法规聚焦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从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建设标准到适老化改造的实施路径均作出系统性规范,为破解“设施不足、布局不均、改造滞后”等养老服务痛点提供了解决方案。
设施规划:分级分类划定配建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是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基础载体,相关地方新规均将设施规划建设置于优先位置,结合城乡发展差异制定差异化配建标准。
作为珠三角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广东省江门市在新规中确立了“分类施策、精准覆盖”的设施配建体系。明确要求新建城区、新建住宅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且必须严格执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制度。针对农村地区的特殊性,条例规定由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结合实际集中或单独配置养老服务用房,为农村养老设施规划构建了制度支撑。
吉林省要求老年人口占比较高或老龄化趋势较快的地区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这一弹性调整机制为人口老龄化程度不同的区域提供了政策适配空间,避免了“一刀切”的规划弊端。同时,吉林省新规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多元主体参与破解农村养老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难题。
湖南省湘潭市、河南省安阳市、安徽省滁州市均在新规中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时限与核心内容。湘潭市要求在条例施行后两年内完成专项规划编制,涵盖养老服务用房、室外活动场地及附属设施等关键要素;安阳市将设施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保养老服务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匹配;滁州市进一步细化规划实施机制,规定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强化了规划执行的透明度。
适老化改造:从公共空间到家庭场景全覆盖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适老化改造需求日益迫切。这些地方新规均将适老化改造作为重点任务,构建起“公共设施+居住空间”全场景改造体系。
吉林省提出系统性适老化改造方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场所等适老化改造力度,重点推进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改造升级。该省将多层住宅和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列为优先改造项目,回应了老年群体“上下楼难”的普遍诉求。同时,鼓励在公共活动空间增设适合老年人活动、休息的设施,让适老化改造延伸至社区公共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江门市从“硬件改造+服务适配”双重维度推进适老化建设,除要求对社区内房屋、道路坡道、公厕等公共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外,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打造适宜老年人居住的住宅项目,将适老化理念融入住宅开发源头。
针对家庭适老化改造,这些地方新规均建立了政府补贴激励机制。湘潭市明确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的适老化改造给予全额补贴,安阳市、滁州市将补贴范围扩大至失能、半失能等特殊老年群体,补贴标准根据改造项目类型实行差异化核算。吉林省细化支持政策,通过补贴、补助、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引导老年人家庭进行设施改造和用品配置,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提供改造技术指导,降低家庭改造门槛。
在农村适老化改造方面,这些地方新规也作出针对性安排。滁州市提出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重点改善农村敬老院、村级幸福院等场所的居住条件;安阳市将农村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与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政策相衔接,实现资源整合利用。
设施管理:全程监管确保功能落地
“重建设、轻管理”是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中的常见问题,这些地方新规通过明确产权归属、禁止用途变更、强化部门监管等措施,构建起养老服务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江门市在新规中明确了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归属与移交机制,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约定配建规模、标准要求、移交方式、接收主体等核心内容,避免了设施建成后因产权不清导致的移交纠纷。同时,条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明确了擅自改变用途的法律责任,确保设施“建得成、用得好、留得住”。
吉林省则聚焦设施运营中的智能化升级,提出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智能化改造,依托“互联网+”技术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为养老服务设施的长效运营注入技术动能。
在部门协同监管方面,湘潭市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配建或移交设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安阳市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备案流程,未达标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滁州市则建立了住房城乡建设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摘自 《中国建设报》 记者 林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