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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验收要强化保密制度约束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6日 09:16

履约验收要强化保密制度约束 
  一要增强保密意识。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人员、供应商的执行人员都要进行严格的保密教育,认清保密任务的严肃性与保密形式的严峻性,自觉维护国家秘密。
 
  二要强化制度约束。履约验收过程中,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活动的,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事项。委托外单位专家验收的,应当让其签署保密承诺。
 
  委托检测机构参与合同执行的,要注重完善检测手段及检测流程。如《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就规定:“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采购人内部也应该依照国家保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保密制度与涉密采购规程,规避泄密风险。
 
  涉密采购供应商应满足六大条件。完成涉密项目的供应商一般应具备《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严格管理,不仅是在采购文件中要规定保密资质,更体现在合同执行中,采购人要注重供应商管理,监督供应商把各项保密要求落实到位。(张泽明)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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