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还是“灼伤” ——业内专家畅谈中标文件公开应遵循何原则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9日 14:25
“阳光”还是“灼伤” ——业内专家畅谈中标文件公开应遵循何原则
■ 本报记者 郑杨
近期,一些地方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求招标人公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包括资质证书、技术方案、人员配置等等。一旦中标,意味着这些信息全部“晒”到网上。
对此,有观点认为,这有利于公众监督,让围标串标、材料造假等行为无所遁形,政府采购领域也应设置相关规定;也有观点认为,公开中标文件并无必要,属于过度公开,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等内容,对投标供应商权益带来负面影响,目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已经可以满足公众监督的要求。
采购人、监管部门也是众说纷纭——中标文件公开的规定,究竟该不该引入政采圈?如何在透明度和保护商业秘密之间寻求平衡?又如何在提升透明度的同时,筑牢保护商业秘密的防火墙,避免“阳光”灼伤市场主体?这些成为各方热议的焦点。
公开之利与保密之忧
公开详细信息有助于防止“暗箱操作”,已是社会共识。目前,广东深圳、河南唐河等地正在探索实践“有限公开”模式——仅公示中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详细报价和承诺函等非核心内容,而非全部投标文件。
“公开中标文件的核心目的,是提升透明度和公信力。政府采购用的是财政资金,公众有权知道钱是怎么花的、谁中标、凭什么中标。”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平指出,公开中标文件至少具备四重积极意义:增强程序可信度、威慑腐败行为、促进供应商公平竞争、验证评标结果的合理性。尤其是社会监督的力量,能大幅提高串标、造假、评标不公等行为的被发现几率。
对此,业内专家李杭表示,公开中标文件有助于推动行业技术交流与标准化发展。“公开中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创新思路等内容,可为同行业其他企业提供参考,促进技术交流与借鉴,推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同时,通过分析公开的中标文件,监管部门和采购人可总结不同项目的需求特点、供应商的响应模式,进而优化采购需求标准、评标规则等,推动政府采购的专业化和标准化。”
但不少人也担忧,中标文件中通常包含大量商业秘密,公开后最直接的影响将会体现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受损上。王平告诉记者:“如成本结构、独特工艺、专利技术、客户名单等信息一旦被竞争对手获取,中标企业可能在未来的投标中失去优势。”
更令人担忧的是此举对创新动力的抑制。“如果企业投入大量研发资源设计的方案因中标而被公开,其实在一定程度上也算是给同行提供了‘免费午餐’。”采访中,某供应商负责人对记者坦言,“长此以往,我们创新投入的积极性必然降低,这是毋庸置疑的。”
“强制公开中标文件对供应商参与意愿的影响颇为复杂。”王平认为,短期内或许能提升新供应商的参与意愿,但长期可能导致创新型企业退缩、技术方案同质化、“模板投标”泛滥。
对此,李杭还表示,全部公开中标文件,不仅会使得采购方陷于法律纠纷,也不利于保护先进生产力和知识产权,并使具有特色技术或方案的供应商退出竞争,使采购人不能采购到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也不利于政府采购的长远发展。
“问题不在于要不要公开,而在于公开什么、如何公开。”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佟克胜说。
模糊地带与公开之道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确,政府采购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不予公开。强制要求中标文件内容全部公开可能直接违反上述法律。”李杭说。
如何在遵循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社会监督的需要?如果政府采购领域要探索中标文件公开,该如何推进?
“是中标文件全文公开?还是仅公开部分内容?法条存在模糊地带。”王平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虽定义了商业秘密,但未针对投标文件场景细化。例如,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管理策略等是否自动归类为商业秘密,缺乏明确标准。
“由于相关法规中并未对商业秘密进行量化的定义,因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无法对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定义。这为推行中标文件公开造成了一定困难,也容易因买卖双方的理解不同产生歧义,导致项目采购无法顺利进行。”李杭说。
采访中,专家们一致认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不能一刀切,更不能非黑即白。
对于“公开”和“保密”的界限问题,佟克胜认为,平衡“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是发挥投标文件公开积极作用的前提。这也表明在“如何公开”的操作路径上需更加精细化。
“中标文件的公开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李杭认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应依法剔除,不予公开。例如,投标文件中经常包含的生产工艺、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技术特色、专利、施工组织设计、管理方法、成本核算等内容,往往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投标人带来竞争优势。同时,投标人通常会通过密封等方式对投标文件采取保密措施,在开标前不为公众所知悉,评审人员也不得泄露。这些均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
在遵守法规底线的基础上,也需要灵活结合项目特征。佟克胜表示,“可公开信息”与“应保护信息”的边界需要招标方和投标方共同认可。比如,由招标方提出“可公开信息”,公开征求意见,投标方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双方对“可公开信息”达成一致意见后,其他信息作为“应保护信息”不予公开。
王平建议推行“分类公开”机制。换言之,将中标文件中的信息进行分类,分为必须公开的信息,如项目基本信息、中标结果等;可以部分公开的信息,如技术方案的概述而非细节;需要保密的信息,如商业秘密、核心技术和客户信息等。在此基础上,可借助技术手段实现“脱敏公开”,如模糊处理关键参数、延迟公开详细方案,甚至利用区块链存证确保文件真实性且不泄露内容。
同样也是分类公开,李杭从项目类型角度提出,对通用货物、简单服务和小额工程,可全面公开;对技术复杂、创新性强的项目,则应允许屏蔽核心商业信息。
“公开中标文件如同‘双刃剑’,在打破信息垄断的同时,也可能扼杀市场最宝贵的创新活力。理想的路径应是‘有限透明’,在公众监督与商业保护间建立动态‘防火墙’。”王平说,“当前挪威实行的‘中标方案解说会’制度值得借鉴。在这种模式中,中标企业须公开讲解技术原理但不披露细节,既满足知情权又保护核心竞争力。我国政府采购要迈向高质量发展,必须超越‘唯低价中标’和‘绝对透明’的简单思维,构建鼓励长期价值创造的制度生态。”
阳光采购需有“智慧”
无论支持还是反对,受访专家都表示,理想中的“阳光采购”,不应以牺牲供应商合法权益和创新动力为代价。
“在追求‘阳光采购’的道路上,只有公开才能为公平、公正提供良好的基础和监督环境。让政府采购活动中更多的环节、更多的内容接受更广泛的社会监督,才能解决政府采购快速发展中积累的问题,优胜劣汰,提升公信力。”李杭强调。
“公开是必然趋势,但必须是有结构、受控制、具备防护机制的公开。”王平强调,“阳光采购”不等于“裸奔采购”。
王平认为,理想的透明度边界应遵循“三层黄金法则”。首先,要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涉及财政资金使用效能的核心数据必须公开,如采购预算、评标标准、中标结果、合同履约验收报告等。其次,要守住商业机密与国家安全的关键红线,对于可能削弱市场竞争力的信息如供应商核心技术参数、专利设计细节、成本构成表等,应限制公开。最后,要实现过程透明与程序正义的动态平衡,供应商资格审查流程、质疑投诉渠道及处理结果需绝对公开。
在王平看来,中标文件公开的制度需进行结构化设计。在实施路径上,不同内容模块的公开程度和操作方式各有不同。商务资质证明需完全公开,以扫描件形式公示;技术方案框架部分公开,隐去核心工艺流程图;报价明细表延迟公开,待项目验收后解密;服务承诺条款则完全公开,纳入合同附件。此外,还需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如设置异议期制度,在中标公告后预留7日质询期,无异议再全文公开。
从长远来看,可用技术重构透明边界。在区块链存证应用方面,深圳市政府采购平台将投标文件哈希值上链,既保证信息不可篡改,又避免敏感信息过早暴露。人工智能预警系统也展现出良好效果。还可借鉴欧盟经验,设立“公众—监管机构—投标人”三级信息访问权限的分级授权访问制度,实现精准透明。
“鉴于政府采购快速发展中积累的各种问题,以及相关各方的呼吁,可探索在某些项目上就中标文件公开事宜先行先试,视探索的情况考虑是否推广并逐步完善相关规定。”李杭对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