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9月11日,深圳市财政局就《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时间2025年9月12日至2025年10月12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业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分货物、工程和服务三个类别,划分三级进行管理。申报、审核和实际应用以第三级类别为基础,未设置第三级类别的专业以第二级类别为基础。申请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申报本人专业技术职称或专长以及所从事的工作领域。申请人在申报时最多填报3个二级专业类别,6个三级专业类别。对于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三)项、第(六)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关于专家请假,《征求意见稿》提出,评审专家请假应当及时。评审活动开始前如需临时请假,由专家用注册登记手机号回拨语音电话进行请假操作,系统自动开启专家补抽流程;评审活动开始后专家如需回避或无法到达,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操作,并手动申请补抽专家。距离评审时间不足1小时,专家不能请假。
《征求意见稿》提出,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履职评价、日常监督评价和年度综合评价三个部分,履职评价工作依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实施。深圳市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评审专家履职负面清单及评价标准,细化评价结果运用措施。
关于评审专家年度综合评价,《征求意见稿》提出,评定年度综合评价不称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综合评价评定为不称职:
(一)年度内参加政府评审项目少于3次的(年度内被系统随机抽中次数少于3次的除外);
(二)被评定为年度综合评价不称职情形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文如下: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局修订形成《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在2025年9月12日至2025年10月12日期间,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1.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联系电话:0755-83938747。
2.通过深圳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栏目直接填写反馈意见建议。
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gb@szfb.sz.gov.cn。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