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引用废止的国家推荐性标准作为实质性条款,可以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8日 09:55
采购文件引用废止的国家推荐性标准作为实质性条款,可以吗?
关键词
废止推荐性标准 实质性条款
案例回放
某机关单位采购学前教育教玩具设备设施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预算金额437.16万元,项目分4个采购包。2025年4月28日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后,5月12日潜在投标人A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质疑函,质疑采购包1招标文件设置技术参数中多处引用了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13888-2009《在开磁路中测量磁性材料矫顽力的方法》两个已经废止的国家标准且设置为实质性条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经采购人核实,上述两个标准属于国家推荐性标准,其中GB/T13888-2009已于2025年4月1日废止,GB/T3324-2017已于2025年5月1日废止,且已有新标准替代。采购人最终认定质疑事项成立,并对质疑函进行了书面答复,随后修改采购文件且发布更正公告。
问题引出
采购文件引用废止的国家推荐性标准作为实质性条款,可以吗?
专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说明情况。从上述法律法规条文可以看出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国家推荐性标准属鼓励性质,法律法规未作强制性要求。
按照22号文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虽然国家推荐性标准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这些标准通常代表了行业内的实践和技术发展趋势,在已有新的国家替代标准的情况下,采购文件错误执行已经废止的国家推荐性标准,并不符合行业最新的技术要求和市场趋势,可能带来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不高、未来无法满足市场发展需求等问题。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鼓励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因此作为国家机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带头执行,鼓励或引导企业推广应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在招标文件中引用废止的国家推荐性标准并作为实质性要求,显然与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内涵相违背,极易引发质疑或投诉等法律风险。因此笔者认为一旦采购文件中出现废止、过期的推荐标准,建议及时修改更正。招标文件中在引用相关标准时最好明确,有替代标准的以新出台标准为准,避免产生争议。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