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近日发布《大连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货物类)》(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供该市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示范文本》适用于大连市各级采购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
《示范文本》明确了使用的注意事项:
一是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二是为避免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出现的相同内容在文件中前后不一致等错误,招标文件尽量做到相同内容只出现一次,其他章节涉及有关内容的,以标明条款号引用的方式体现。
三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文件等更新情况及大连市财政局具体通知要求或项目具体特点等,对示范文本适当进行更新或调整。
关于合同文本,《示范文本》中的合同仅用于参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采购项目合同类型和特点,规范拟定和签署项目采购合同。在拟定合同文本时,应优先选择国家或行业制定推荐的有关标准或示范合同文本。
关于投标文件格式使用,《示范文本》明确,为便于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便于评标委员会评审时统一标准,《示范文本》对适宜的内容提供了统一的投标文件参考格式。
关于实施及修改,《示范文本》明确,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真组织好《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大连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及时对《示范文本》进行调整、完善。使用中有任何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大连市财政局联系,以便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修订完善《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