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应按政府采购等制度要求择优选取中介机构参与预算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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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03日 09:15
北京:应按政府采购等制度要求择优选取中介机构参与预算评审
获悉,5月30日,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提到,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辅助开展财政预算评审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和要求,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择优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参与评审工作,向中介机构付费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主要包括:金额较大(工程修缮、信息化升级改造类≥500万元,其他≥1000万元)、技术复杂、政策性强等方面项目。同时,针对人员类项目、公用类项目、按支出标准和任务量可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等,原则上无需开展财政预算评审。各区财政部门可自行划定本区财政预算评审范围。
原文如下:
北京市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部门预算管理,促进预算评审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财政预算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财政预算评审,是指本市财政部门对预算项目资金需求、支出标准等开展的评审活动,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开展财政预算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开展预算评审,规范评审行为。
(二)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分析、评定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三)客观公正。推进预算评审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四)绩效导向。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市财政预算评审操作规程等业务规范,完善本市财政预算评审制度;
(二)明确市级财政预算评审范围,选取项目开展财政预算评审;
(三)负责组织、监督市级财政预算评审的具体实施,组织运用市级财政预算评审结果;
(四)指导各区财政部门开展财政预算评审工作。
第五条各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明确本区财政预算评审范围;
(二)负责组织、监督本区财政预算评审的具体实施;
(三)负责组织运用本区财政预算评审结果。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完成对本部门、本单位项目所开展的财政预算评审工作;
(二)负责执行、运用财政部门对本部门、本单位项目出具的评审结果。
第三章财政预算评审范围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原则上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项目组织开展财政预算评审:
(一)支出金额较大的项目,指申报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修缮类项目、信息化升级改造类项目及其他申报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二)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指具有审核技术难度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设机构开办类、庆典会展类项目。
(三)政策性强的项目,指申报内容属于市委、市政府年度重大方针、政策及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四)确有评审必要性的项目,如:因制定支出标准需要评审的项目,巡视、审计、财会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发现问题的项目,及其他应重点关注的项目。
第八条各区财政部门可参考市级财政预算评审范围,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区财政预算评审范围。
第九条按照节约高效原则,以下项目原则上无需开展财政预算评审:
(一)人员类项目和公用经费项目;
(二)已出台政策或文件中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
(三)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或认定的支出标准和任务量可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
(四)内容敏感、知悉范围有严格限定的项目;
(五)支出总额低于同级财政部门规定金额标准的项目;
(六)同级财政部门规定不需开展财政预算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财政预算评审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 财政预算评审应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绩效目标、支出标准等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其中延续性项目的评审应将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
(一)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
1.必要性。主要指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内容是否与国家及本市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政策、发展规划相符;项目与部门职责衔接是否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
2.可行性。主要指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具体可行、任务是否明确、实施条件是否具备;项目预算规模与计划方案、目标任务是否匹配;预期投资进度与预期工作进展是否匹配。
3.完整性。主要指项目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内容范围、目标任务、规模标准是否清晰明确;预算申报材料及相关依据资料是否齐全。
(二)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
1.合规性。主要指项目内容是否符合财政法律法规等。
2.合理性。主要指项目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级财力水平相适应;支出内容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是否属于本级支出责任;支出内容是否真实;经费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得当等。
3.经济性。主要指项目实施方案是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节约、有利于降低成本;资金需求是否按照标准精打细算。
(三)绩效目标审核。主要是对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与项目资金需求的匹配性等进行审核。
(四)支出标准审核。主要是对编制预算时使用的支出标准、成本绩效分析形成的成本支出定额标准是否适用进行审核。
(五)其他评审侧重点审核。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项目性质、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财政预算评审应围绕项目支出预算内容,综合运用政策评估、比较分析、工作量计算、成本效益分析、市场询价、专家咨询、现场核实等方法实施评审。
第十二条 财政预算评审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规划;
(三)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点工作安排;
(五)项目立项依据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合同及相关制度文件等;
(六)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支出标准等;
(七)以前年度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八)其他与项目相关的依据材料。
第五章财政预算评审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开展财政预算评审时,可以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辅助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辅助开展财政预算评审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和要求,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择优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参与评审工作,向中介机构付费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中介机构辅助评审管理,指导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并遵守中介机构回避等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辅助开展财政预算评审的,应建立专家评审管理规范,明确专家选取方式,满足专业论证要求,规范专家论证流程。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家参与评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并遵守回避等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预算评审工作的保密管理,严控涉密项目知悉范围,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
财政部门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辅助开展财政预算评审时,需要求接触涉密资料的单位、中介机构等具备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满足相应场地、人员、设备、档案管理等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等保密管理程序,需要求中介机构和专家不得对外透露财政预算评审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六章财政预算评审的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财政预算评审的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制定方案、实施评审、报告归档等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财政部门确定财政预算评审任务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做好评审准备。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按要求进行项目沟通并报送评审资料。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应当在接到财政部门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应当落实预算编制主体责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制定方案。财政部门可以根据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重点关注内容、评审方法和依据、评审工作组成员、评审时间及进度安排等。
(三)实施评审。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预算评审操作规程等业务规范,确定评审方式,实施项目评审。如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单位首次报送的资料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要,财政部门可以通知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资料。评审过程中,各相关单位之间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初步评审结论形成后,财政部门应及时与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单位正式交换意见。财政部门可在正式交换意见后,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单位的书面意见对评审结论进行完善,并出具评审报告。
(四)报告归档。评审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依据、评审结论、问题和建议,如有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单位签署的意见或者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在报告中一并体现。出具报告后,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整理评审资料,建立评审档案,将评审要件完整存入档案。
第十八条开展财政预算评审时,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应当遵守报送评审资料的时限要求。
对于逾期未提供评审资料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将项目退回;对于逾期未补充提供评审支撑资料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依据现有资料进行审核,并将相关预算视为申报依据不足。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客观公正地开展财政预算评审工作,提升财政预算评审专业能力,提高财政预算评审工作效率。
财政部门原则上在项目评审资料完备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对于项目情况复杂、审核难度大的项目,在项目评审资料完备后4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论。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同步开展财政事前绩效评估和财政预算评审工作,财政事前绩效评估与财政预算评审工作应有效衔接。
第七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预算评审结果运用,结果运用的方式包括:
(一)将财政预算评审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和运用财政预算评审结果,并将财政预算评审结果作为审核预算申请的参考。被评审项目预算安排金额一般不应超过财政预算评审结果,确需超出评审结果安排预算的,应由相关部门、财政部门严格论证后,在部门、单位预算审核测算过程中作出重点说明。
(二)提高部门预算编报质量。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预算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预算申报部门提出改进预算编制的意见建议。对评审中发现虚报基础数据或资金需求的项目,经核实,可酌情核减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单位预算,或不予安排该项目财政经费,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财政部门应当结合财政预算评审,强化对评审数据的积累和有效利用,加强对同类项目评审情况的总结分析,逐步建立共性项目的支出标准和规范,推动工作重心由评审资金需求向制定完善支出标准拓展。
(四)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财政部门应加强共性项目绩效目标和成本效益情况的审核分析,发挥预算评审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的作用。
第八章实施保障
第二十二条财政预算评审所需经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开展财政预算评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不得违规指定中介机构,不得提出审减率等指令性要求。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中介机构人员、参与评审专家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自行开展的预算评审,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原则,规范评审程序,强化结果运用。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同级部门开展部门预算评审,可以视情况对部门预算评审结果抽查复核,提高部门预算评审质效。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1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