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22日 09:12
山东: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实施细则》明确,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低于成本价进行分包,所确定的分包工程价款应当与分包工程规模相适应,其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方面必须满足承包人的投标承诺。承包人低于成本价分包的,其分包合同不予审查通过,由发包人、监理人督促改正。?
《实施细则》列出了32个“不得”,例如,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除负面清单以外不得分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人的歧视性条款等。
原文如下: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交,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落地实施,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5月9日
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称的公路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农村公路、独立的特大公路桥梁、独立的公路隧道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公路工程中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整体结算,由分包人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和组织完成全部施工作业并能独立控制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附件1),对分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计量支付、环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监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进行监理,对分包人的资格条件、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分包人的从业人员身份进行核实,并依据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发现违法分包行为,监理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发包人处理。
第七条承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计量支付、环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审查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分别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承包人或者分包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本单位人员。
第九条分包人应当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十日内,将分包信息录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章分包条件
第十条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除负面清单以外不得分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人的歧视性条款。
第十一条分包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者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五)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信用管理规定。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人的跟踪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三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参照《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附件3),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应当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第十四条在分包工程实施前,监理人和发包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对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一)承包人报送分包合同和相关资料。承包人将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选定分包人的基本信息资料(包括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拟投入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证明资料(包括身份证、资格证、劳动合同等)、拟投入施工设备清单、《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信息表》(附件2),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关要求,对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选择的分包人的资格、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三)发包人审查。承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审查。
第十五条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低于成本价进行分包,所确定的分包工程价款应当与分包工程规模相适应,其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方面必须满足承包人的投标承诺。承包人低于成本价分包的,其分包合同不予审查通过,由发包人、监理人督促改正。
第十六条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法重新签订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的,应当将分包合同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及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查。
第十七条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承包人依法提供分包工程款担保。
第十八条发包人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协调保障和预防机制,检查、监督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实名制等管理制度,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承包人与分包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承包人应当确保不因合同纠纷而影响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及安全的要求。
第五章行为管理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托“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信用评价,建立信用管理台账。
第二十一条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向承包人与发包人提出业绩证明申请时,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依照分包合同据实共同出具,业绩证明应当明确分包人承担的工程内容、数量、工程质量、安全状况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要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职业资格证书等,质量、安全管理和分包管理制度、管理台账文件、资料等;
(二)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工程档案、合同、发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分包事项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就分包工程事项作出陈述和说明;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劳务合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劳务合作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承包人(分包人)将劳务发包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劳务合作人;
(二)承包人(分包人)将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
(三)劳务合作企业将其承包的劳务再行转让或者肢解后转让;
(四)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和有效管理,任由劳务合作企业违规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劳务合作行为。
第二十四条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承包人(分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合作企业行为向发包人(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劳务合作、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本单位人员等术语含义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定义一致。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邢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