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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使用网上超市采购?福建省出管理办法并征求意见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8日 10:30

哪些项目使用网上超市采购?福建省出管理办法并征求意见
获悉,4月17日,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发布,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17日。

《征求意见稿》提到,网上超市分为集中采购框架协议采购专区(以下简称集采框架协议采购专区)、自行采购专区。其中,集采框架协议采购专区,适用于采购品目属于福建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且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小额零星采购。自行采购专区,适用于采购品目属于福建省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未到达集中采购金额起点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

《征求意见稿》强调采购人通过集采框架协议采购专区采购的单笔金额不得超过本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通过自行采购专区采购同品目或同类别产品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级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的,还不得超过该品目集中采购金额起点。

原文如下: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提高多频次、小额度货物采购效率和便利度,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通过网上超市实施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超市,是指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技术,实现纳入网上超市品目且在一定预算金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全流程网上交易和动态监管的采购平台。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福建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进入网上超市自行采购专区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在网上超市完成入驻且通过网上超市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包括厂商、代理(服务)商、综合平台电商和品牌电商等。

第四条网上超市分为集中采购框架协议采购专区(以下简称集采框架协议采购专区)、自行采购专区。

本办法所称集采框架协议采购专区,适用于采购品目属于福建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且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小额零星采购。

本办法所称自行采购专区,适用于采购品目属于福建省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未到达集中采购金额起点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

第五条网上超市采购,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六条采购人通过集采框架协议采购专区采购的单笔金额不得超过本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人通过自行采购专区采购同品目或同类别产品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级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的,还不得超过该品目集中采购金额起点。

第七条网上超市的公告信息,应当按规定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或者网上超市指定的栏目发布。

第八条网上超市通过设立场馆、加挂标识、搜索排序、流量引导等方式,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政策功能。

采购人应对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强制或优先采购,对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网上超市采购的内部管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注重市场比价,择优选购物美价优的产品,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加强对网上超市自行采购专区采购行为的自查和评估,做好同品目自行采购金额累计,确保采购行为合规性。

第二章 职责

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网上超市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统筹规划,确定网上超市品目或商品范围并动态调整、适用范围及交易规则,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自行采购专区第三方运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行管理机构)和网上超市平台建设机构的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委托运行管理机构按照委托协议负责网上超市自行采购专区的运行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委托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发布并完善网上超市自行采购专区运行管理规则,对供应商征集和日常管理、产品上下架维护、价格动态管理、产品质量管理、交易评价、争议处理和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采购人违规采用网上超市规避政府采购等行为的监管、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网上超市集采框架协议采购专区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同级采购人网上超市自行采购专区采购行为进行指导等。

第十二条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本级或者本区域网上超市集采框架协议采购专区供应商征集、商品上下架信息审核、商品价格监测、交易纠纷调解等。

第十三条运行管理机构负责网上超市自行采购专区运行管理,负责具体执行供应商征集入驻、商品上下架信息核对、商品标准化管理、商品价格巡检。负责交易纠纷处理分配和考核,并负责特色馆、绿色建材馆交易纠纷调解。按照自行采购专区运行管理规则对供应商、商品交易活动等实施日常管理服务,定期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自行采购专区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综合平台电商负责网上超市综合馆本平台的子商户征集及管理、商品上下架信息审核、商品价格巡检、交易纠纷调解等。

品牌电商负责网上超市综合馆本品牌的代理商入驻及管理、商品上下架信息审核、商品价格巡检、交易纠纷调解等。

第十五条相关行业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网上超市各自行业馆的统筹管理,确定适用范围、商品类别或品目、供应商信息审核、商品价格监测、交易活动监督管理、交易纠纷调解等。

相关行业省级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授权所属单位落实运行管理职责,也可以委托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运行管理机构落实运行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推荐本地区特色商品和供应商入驻网上超市特色馆。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试点城市的财政、住建和工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推荐符合绿色建材需求标准的产品和供应商入驻网上超市绿色建材馆。

鼓励政策实施范围以外城市积极推荐符合绿色建材需求标准的产品和供应商入驻网上超市绿色建材馆。

第十八条网上超市平台建设机构负责网上超市建设和运维,提供信息技术、数据处理、运行维护、平台运营等服务。

第三章 集采框架协议采购专区

第十九条集采框架协议采购专区所展示产品为已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框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本专区所展示入围产品与福建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集采框架协议采购专区仅限于相关框架协议约定范围内的采购人采购。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采购集采框架协议采购专区产品,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或省、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机构作为集采框架协议采购专区的管理机构,按照“谁征集、谁管理”的原则,负责框架协议采购的征集管理、协议管理、供应商管理等工作。框架协议采购的一阶段结果跨区划(域)的,二阶段的交易管理工作由适用区划(域)的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章 自行采购专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自行采购专区为便利化采购渠道,所展示产品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商品、集中采购目录内有金额起点且未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品目商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外商品等。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通过本专区交易。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通过自行采购专区采购的,按照本办法、网上超市运行管理规则和采购人单位内控制度等相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及时完成下载和归档工作,形成完整、可追溯的采购档案。

第二十五条自行采购专区下设综合馆、特色馆、行业馆、绿色建材馆等场馆。

综合馆主要展示和销售采购人办公、生活等综合性产品。综合馆交易商品类别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采购人共性需求等要求确定。

行业馆主要展示和销售行业领域特有的专业设备和物资等产品。行业馆由各行业省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提交意向,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设立。

特色馆主要展示和销售福建省内特色商品,落实乡村振兴等政策。特色馆以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为单位集中展示本地区特色商品。

绿色建材馆主要展示和销售符合绿色建材需求标准的产品。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或调整自行采购专区场馆。

第二十六条运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制定相应场馆运行管理细则,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行业馆仅限于经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的采购人采购。

第二十八条福建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直接使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账号登录网上超市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上述主体以外的单位或企业,需要通过网上超市自行采购专区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应当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交易权限。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申请需求转报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开通交易权限。省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申请条件、审核标准等。

第二节 供应商入驻及退出

第二十九条供应商入驻网上超市自行采购专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各场馆规定的特定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供应商应当按照相应场馆的运行管理细则办理具体入驻事宜。供应商实行承诺制免费入驻。

第三十一条网上超市供应商入驻条件发生变化的,已入驻供应商应当满足新的条件要求。

入驻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退出网上超市,退出前须经运行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保障交易各方权益。

第三节 供应商及产品管理

第三十二条运行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行业标准、采购人需求、品目特点等,建立并不断完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等标准统一的产品库,指导供应商规范发布产品信息。

第三十三条入驻供应商应当按照相应场馆的运行管理细则,规范录入和维护产品信息。

出现企业信息、产品参数、服务内容等可能影响交易的变更时,供应商应在变更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网上超市相应信息的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供应商发布的产品必须是市场公开销售、价格可查询的产品,不得提供地域差异化定价的“特供”“专供”产品。

第三十五条供应商销售的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大型电商平台内厂商或自营店相同款式、相同服务内容的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向网上超市以外消费群体销售的价格。产品配件、运费、服务保障等单独计费的,价格应单独列示。

第三十六条运行管理机构应当通过规则控制、技术监测、人工比对、检举核实、数据分析、定期巡查等方式,加强对产品价格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运行管理机构、综合馆综合平台电商和品牌电商、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应当及时处理自行采购专区相应场馆内商品价格、质量及其供应商存在的违规、违约等问题。

第四节 交易规则

第三十八条网上超市自行采购专区采用以下交易方式:

(一)直购;

(二)竞价;

(三)电子反拍;

(四)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采购人采用前款所列方式均无成交供应商的,由采购人自行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第三十九条直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选择产品下订单的交易方式。直购方式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就产品的价格进行议价,争取更加优惠的价格,供应商根据双方商议后的价格修改订单。

第四十条竞价是指采购人自行拟定采购需求,发布竞价公告,符合公告内容的供应商自愿参与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实质响应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原则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四十一条电子反拍是指采购人选择2个以上品牌同品目同等档次商品,在采购人确定的商品品牌、型号、配置的范围内,网上超市中经营该商品的所有供应商均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多次报价,至截止时间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并生成采购订单的交易方式。

第四十二条网上超市自行采购专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交易方式:

(一)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项目,采购人按照其内控制度要求可以采用直购,也可以采用竞价、电子反拍等交易方式;

(二)单笔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未达到50万元的项目,采购人原则上采用竞价,也可以采用电子反拍交易方式;

(三)单笔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原则上采用电子反拍交易方式。

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法定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通过网上超市自行采购专区实施采购。

第四十四条网上超市自行采购专区保证金收取、退回应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网上超市自行采购专区可以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供应商在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四十五条采用竞价、电子反拍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发布竞价、电子反拍公告,公告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供应商参与竞价可以多次报价,以时间截止前的最后一次报价作为供应商最终报价。

有多家供应商最终报价相同且最低的,由采购人根据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人。竞价公告未规定规则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成交人。

第四十七条参与竞价的品牌(服务为供应商)不足2个(家)的,竞价到期自动终止。

竞价、电子反拍拟成交产品价格高于网上超市相同技术、商务条件的同款产品直售价格的,竞价结果无效。

第四十八条供应商应在采购人提交订单后1个工作日内确认订单。

采用竞价、电子反拍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供应商确认订单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第四十九条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订单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十条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应根据网上超市采购合同或成交规则规定的期限和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留存好验收记录。

第五十二条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用预付款方式支付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2日内将资金支付到指定的预付款账户。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网上超市功能模块中记录验收和付款情况。验收通过后10日内,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及其提供产品的价格、质量、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供应商应当对采购人验收和付款及时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采购人或供应商未按时进行评价的,网上超市按“满意”自动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集中采购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应当不定期对反映集中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每年对网上超市产品信息、产品价格、供应商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等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专项检查及抽查情况应当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采购人或供应商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争议的,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集采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根据征集文件相关规定处理;自行采购专区项目可根据管理规则提交运行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运行管理机构按照各场馆交易纠纷处理权限进行分配或调解。争议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十六条运行管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网上超市管理规则、信用评价办法等对相关当事人的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采购人、供应商存在违反网上超市管理规定等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应责令供应商纠正,并按照违规情节轻重相应实施暂停采购人网上超市使用权限、违规商品下架、商品冻结、扣减诚信分及暂停其在网上超市的销售或停止其参与报价等措施,并对采购人、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予以记录。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移送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涉及商品质量、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的,移送相关监管部门查处。

第五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运行管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按入驻协议、相应场馆运行管理细则等规定暂停其网上超市交易权限或停止其参与报价1个月至36个月,并在网上超市公告信息栏目公示。暂停权限时长应根据违规次数和情节严重程度确定,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委托运行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一)在入驻、商品上架、参与竞价、反拍等交易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向采购人、运行管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与其他供应商、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恶意串通;

(四)参与竞价、反拍等采购活动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五)不履行采购订单义务或者履行采购订单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要求继续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

(六)拒不执行运行管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或者拒不纠正违规、违约行为。

(七)其他违反网上超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通知运行管理机构暂停其网上超市交易权限;情节严重的,告知其预算主管部门共同督促整改。  

(一)违反网上超市管理规定,拒不执行运行管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要求;  

(二)拒不履行在网上超市商品交易、履约相关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法院判决;  

(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人、供应商及相关商品信息、商品交易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运行管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商品质量、知识产权等相关监管部门反映。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检举。

第六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网上超市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加强对运行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违法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福建省级财政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购〔2017〕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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