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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范政采履约验收管理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26日 07:37

江苏规范政采履约验收管理
江苏省财政厅近日出台《江苏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质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办法》明确,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市场实际和履约风险控制等情况,采用一次性验收和分期(分段)验收等方式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原则上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履约验收。确有必要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的,采购人应与其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内容、标准、要求、费用等权利义务事项,委托费用列入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审查代理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并书面确认验收意见。委托履约验收不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对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代理机构应依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协助采购人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纠纷等。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配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做好项目验收,提供与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根据实际需要做好技术说明、测试演示或场景应用情况分析等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进行虚假验收。

《办法》规定了履约验收工作的六个主要流程:一是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达到后及时向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二是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负责履约验收具体工作;三是验收小组制定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开展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四是验收小组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并报送采购人;五是采购人和供应商确认验收意见并形成履约验收书;六是采购人将验收相关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归档。

《办法》还提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活动的监管,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实施情况开展财会监督,将采购人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履约风险审查、履约验收责任履行等纳入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督检查范围。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在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中履约验收方案的规定情况;在履约验收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履约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履约验收档案材料管理情况等。财政部门应当开展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履约情况的诚信管理。对在履约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和供应商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采购人拖欠供应商账款等行为,按规定纳入信用记录。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其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纳入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严格依照本办法组织履约验收。采购人未按规定建立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实施履约风险审查、履行履约验收责任的,财政部门可约谈采购人,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
(宗禾)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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