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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就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04日 09:03

湖南就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获悉,湖南省财政厅公开征求《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前。

《征求意见稿》列出,各部门、各地区应当积极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除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外,具备电子化实施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应当逐步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实现在线公开采购意向、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签订采购合同、提交发票、支付资金,并逐步完善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等功能。对暂不适宜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组织采购的项目,交易环节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线下组织,并将各环节信息按照管理要求直接录入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交易系统应当完善注册供应商查询功能,方便各方主体及时了解供应商信息。


《征求意见稿》列出,交易系统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政府采购交易各环节;

(二)按照法律法规设置用户操作、查询、使用等系统权限;

(三)编辑、生成、对接、交互有关政府采购数据;

(四)采集、汇总、分析、传输、存储有关政府采购交易数据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确保所记录的信息客观、完整和可追溯、不可篡改;

(五)实现规则控制、统计分析、预警提示、日志管理等功能;

(六)实施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七)支持和满足财政及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要求;

(八)向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开放或共享全部政府采购活动参与方行为信息;

(九)服务非招标方式采购的交易系统,应当提供有效支撑谈判、磋商、框架协议采购、合作创新采购等活动的功能;

(十)财政部门按照监管要求明确的其他功能。

?原文如下: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我们起草了《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该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3月31日前书面(包括修改意见,依据或理由,加盖单位公章)反馈我们,并将电子版发送至hncztzfcg@163.com邮箱,逾期视同无意见。

联系电话:0731-85165284; 传真:0731-85165446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财政厅

2025年2月26日

?

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和电子交易系统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合作创新采购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

所称电子交易活动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活动参与方)以数据电文等形式,依托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系统依法开展的政府采购交易活动。

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是指将信息技术应用于政府采购交易活动,具备接收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信息公告、编制采购文件、接受开启投标响应文件、开展项目评审等功能,实现政府采购活动标准统一、流程规范、资源共享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管理制度。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参与方应当在参加电子交易活动前完成电子交易的身份认证,相关数据电文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电子签章,并对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发展规划,根据财政部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全省政府采购数据规范和系统对接标准,建设采购数据中台,支撑全省采购交易系统接入,汇聚全省采购交易数据,指导各级财政部门推行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推进本地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工作,依法履行对本级预算单位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全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的建设、上线运行,保障交易系统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地按照政府采购数据规范和系统对接标准接入采购数据中台,编制集中采购交易系统操作规范,负责集中采购交易系统省本级管理、系统运维和安全保障。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集中采购交易系统在本地区管理、系统运维、安全保障,指导本地区交易系统用户规范使用,协调处理系统操作问题。

第七条各部门、各地区应当积极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除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外,具备电子化实施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应当逐步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实现在线公开采购意向、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签订采购合同、提交发票、支付资金,并逐步完善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等功能。对暂不适宜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组织采购的项目,交易环节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线下组织,并将各环节信息按照管理要求直接录入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交易系统应当完善注册供应商查询功能,方便各方主体及时了解供应商信息。

第八条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推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投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政府采购监管系统相互贯通,提升经营主体交易便利度。

第二章?交易系统

第九条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安全可靠、规范高效,开放共享”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交易系统建设方要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政府采购数据规范和系统对接标准建设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会同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数据汇聚共享核验工作,实现数据信息交易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为电子交易活动参与方平等参与采购活动提供平台支撑和技术保障。

第十条交易系统包括以下二类:

(一)服务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购方式的项目类交易系统;

(二)服务于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十一条交易系统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要求,为监管部门提供监管工作涉及的电子交易相关环节信息,信息提供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交易系统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政府采购交易各环节;

(二)按照法律法规设置用户操作、查询、使用等系统权限;

(三)编辑、生成、对接、交互有关政府采购数据;

(四)采集、汇总、分析、传输、存储有关政府采购交易数据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确保所记录的信息客观、完整和可追溯、不可篡改;

(五)实现规则控制、统计分析、预警提示、日志管理等功能;

(六)实施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七)支持和满足财政及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要求;

(八)向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开放或共享全部政府采购活动参与方行为信息;

(九)服务非招标方式采购的交易系统,应当提供有效支撑谈判、磋商、框架协议采购、合作创新采购等活动的功能;

(十)财政部门按照监管要求明确的其他功能。

第十三条交易系统应逐步实现数字证书全国互认,不得限制或者指定使用特定数字证书,不得以技术、数据接口适配等为由要求使用者购买指定工具软件。

第十四条交易系统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网络安全管理原则,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有关检测认证要求。

第十五条交易系统的建设单位、运维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或规程,加强对交易系统的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隐患,保证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交易系统用户应当按照系统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不得录入非法数据或者上传包含病毒或恶意代码的附件。通过外部接口提供数据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的主体责任,保证数据质量,确保接口安全、稳定、可靠。

第十六条交易系统的主管、建设和运维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泄露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保密的信息及本办法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者为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提供便利。

第三章?交易规程

第一节编制和获取采购文件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从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管系统获取备案通过的项目信息。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获取开始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编制采购文件或将确认的采购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并载明电子化采购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有关要求(含模板)和约定。

第二十条采用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书面推荐或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等方式邀请供应商的,依法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后,向受邀请供应商发出邀请书。邀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有关要求(含模板)和约定。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获取开始时间前,将采购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在采购文件对外发布后需对已上传采购文件进行更正的,应当依法发布更正公告,将更正后的采购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并通过交易系统向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发送更正信息。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或者邀请书的规定,登录交易系统获取采购文件并进行报名确认,交易系统应当向供应商反馈已获取采购文件、报名确认或更正公告的证明信息。

第二十三条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已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二节编制和提交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交易系统操作步骤编制、确认、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并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提交,交易系统应当向供应商反馈提交情况的证明信息。代理机构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提交成功的供应商数量。

成功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信息,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成功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的,重新提交时间不得晚于提交截止时间。

除投标(响应)供应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调整修改已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及提交状态。

第三节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十六条供应商应在开标时间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其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解密时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第二十七条除因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投标(响应)文件无法按时全部解密外,投标(响应)文件未按时全部解密的,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就投标(响应)文件开启、解密以及供应商承担的风险等内容进行明确。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交易系统组织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在线依法依规公布开标结果。

第四节评审委员会组建

第二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电子化采购评审需要。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交易系统从政府采购专家库系统获取评审专家信息。

第三十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专家库系统发送的短信通知时间提前到达评审地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组织管理,认真检查核对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证件,防止应回避未回避的情形,引导合格评审委员会成员进入评审室,登录交易系统完成签到。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应当做好相关监督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应遵守开评标现场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出现评审专家请假、回避等情况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申请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抽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所有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和相关信息、资料,在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后,解封投标(响应)文件,开展评审活动。

第五节评审

第三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资格审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的,也可以由评审委员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完成后,编制生成资格审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实行资格预审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资格预审,审查完成后,编制生成资格预审报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向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发出其资格预审结果,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应当一并告知理由。

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需要从资格预审合格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随机抽取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名单。

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名单和随机抽取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名单应当保密,在发布项目中标(成交)公告或者废标(终止)公告时予以公开。

第三十四条评审开始时,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现场管理要求登录交易系统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现场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音视频监控与记录设施,以及安全保密的环境条件。

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的,评审委员会和供应商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澄清并确认。要求供应商提供澄清说明的时限应当合理,具体时限由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形确定,原则上不得少于30分钟。如果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因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等待供应商澄清期间,不影响评审委员会对该供应商投标文件其他部分进行评审,或者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评审过程中,出现有效投标(响应)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要求、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中止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应当按规定通过交易系统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并作书面记录。

第三十六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复核、确认各自评审意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对评审结果进行核对。核对发现存在符合规定应当修改评审结果的情形,评审委员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核对无误后,评审委员会签署评审报告。

签署评审报告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符合财政部规定需重新评审的情形时,应当按规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应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交易系统需保留原评审记录。

除符合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

第六节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授权由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向依法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约定和投标(响应)文件承诺签订采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告、备案采购合同。

第七节?特殊情形处理

第四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下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采购活动或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后组织线下采购;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终止采购活动,另行组织采购:?

(一)交易系统发生故障而无法正常使用的;

(二)因评审场所停电、断网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通过交易系统开展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第八节?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开标和评审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

第四十二条交易系统应当如实记录并妥善保存电子化采购过程、信息来源等数据信息,采购活动结束后,形成项目电子资料。电子资料作为项目采购档案的一部分,管理保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登录交易系统下载项目电子资料,并按规定进行保存。交易系统项目电子文档保存时限(一般不少于6个月)应在醒目位置注明并通知,确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知晓。其他未在交易系统记录保存的档案资料,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保存。逾期未下载项目电子文档资料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承担项目档案不齐或丢失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电子交易活动参与方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履行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信息保密有关规定,不得违法干预电子交易活动。

第四十六条电子交易活动参与方应当具备参加电子交易活动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业务能力,有效防范非授权操作和信息数据安全风险,确保电子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的建设或运维服务单位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承接项目的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年度运行报告。年度运行报告主要包括交易概况、统计分析、管理措施、改革创新、系统运行及应急处理等内容,年度内被财政部门实施风险提醒、约谈、责令整改等管理措施的,应当在报告中反映整改措施和效果。运行报告工作纳入交易系统评价内容范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电子交易活动参与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初始录入信息验证义务,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对因初始录入身份不实、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等保管不善产生的后果,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或者损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活动信息、数据电文和电子档案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交易系统的建设或者运维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财政部门责令依法纠正;拒不纠正的,不得上线运行,已经上线运行的应当停止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的交易系统使用功能和安全管理无法满足本办法要求和电子交易活动需要;

(二)违反规定收取交易系统使用费;

(三)违反规定要求电子交易活动参与方购买指定的数字证书;

(四)其他损害电子交易活动参与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电子交易活动参与方、交易系统的建设和运维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通过电子交易实施的采购活动,其质疑和投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执行。邢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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