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明确政府集中采购要求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25日 09:13
台州明确政府集中采购要求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发文,对2025年全市各单位执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自行采购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文件明确,2025年度,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继续按《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市本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50万元;工程类项目80万元。2025年度拟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均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采购执行确认书),并按照法定方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在同一年度内,同一年初预算下的同类采购项目,合计预算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属于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应当作为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不得拆分采购规避政府采购程序。
文件要求,《目录》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共37项品目,其中货物类23项,服务类14项。根据《目录》有关要求,采购以上37项品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法定方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已实行框架协议的实施框架协议采购,未实行框架协议的由单位自行开展采购。其中,培训服务、一般会议服务、财产保险服务为全省联动框架协议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印刷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公车加油服务为市级框架协议项目。框架协议的征集工作由省、市相关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年中如有调整的另行通知;现行框架协议到期且未继续征集的,到期后由单位自行开展采购。
文件还强调,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除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外,各单位无需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可开展自行采购。自行采购可通过电子卖场等方式开展,电子卖场不能满足需求的,也可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采取其他合理、高效的方式开展。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内部控制制度,可以通过电子卖场或通过比价、比选等简易程序实施的自行采购项目,切勿随意委托招标代理“一招了事”而产生不必要的委托代理支出。确因需求特殊、技术复杂需要委托招标代理参照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的,应当在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工本费、保证金,或变相转嫁采购代理费、评审专家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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