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可以采用框采方式选择代理机构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31日 09:39
采购人可以采用框采方式选择代理机构吗?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在云南昆明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高级研修班回答热点问题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联合政府采购信息网举办的“政府采购法规 与实务高级研修班”于2024年10月30日在云南省昆明市顺利开班。 在采购人·高校·采购代理机构专题座谈会上,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 长、高级编辑刘亚利现场回答了学员们提出的热点问题。
问题一:预算在100万元至400万元的道路工程项目,其采购方式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
答: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上述项目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以上的,即4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200万元以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及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100万元以上的服务采购项目,必须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模标准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即便超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模标准,也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问题二:高校资金来源广泛,且资金到位时间不确定,如何统筹做好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实施计划,避免出现规避政府采购行为?对于临近年底突然拨付的专项资金如何做好采购?
答: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统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按法律规定,采购人不能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采购人应预先清楚资金安排进展,对于因资金未落实,暂时无法开展采购活动的项目,可以先开展需求调查等采购前期工作。
问题三:投诉阶段财政部门没有书面通知暂停采购活动,活动是否需要暂停?
答:如果投诉事项成立,涉及项目的后续处理。项目处理除涉及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外,还需根据项目进展节点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财政部门没有书面通知暂停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可以继续。但若采购人经过评估,认为采购活动继续下去存在违法违规风险,建议暂停采购活动。
问题四:项目总节支率达到多少是比较好的采购效益?有没有明确的衡量指标?应如何提高采购质效?
答:《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节约资金效果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事项之一,也是用于描述采购效益的重要指标。由于节支率与预算精准与否有关,因此没有明确的节支率指标。
提高采购质效,一是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包括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和优化营商环境;二是围绕项目质量、价格、效率等核心要素,从开展需求调查着手,加强需求管理;三是优化采购程序,按照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四是加强政府采购法规知识学习,不断提升采购各方的专业化水平。
问题五:高校执行政府采购时,需要参照各省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还是只需执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即可?
答: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的 相关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按该采购单位内控制度进行采购。
问题六: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答:《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二条明确,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由此可见,选择代理机构是采购人的权利,不受外部干扰。但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应“择优”,有选择的标准和流程。而且采购人应按单位内控制度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单位内控制度在规定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方法时参照了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规定,是可以的。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问题七:采购人代表既要熟悉项目采购需求又要熟悉政采法规,如何防止个别采购经办人前期与供应商协商谈判?如何选派采购人代表更有利于项目评审?
答:采购人应建立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在人员安排上,应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并遵循不相容岗位分离和相关业务多人参与的原则。
采购相关人员开展需求调查,包括与供应商讨论需求,不应视为“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因为尚未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代表选派,可以参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规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派出熟悉政府采购政策与项目需求的人员。
问题八:非政府采购项目专家如何抽取?一些很专业但不在政府采购专家库的采购人,可以参与非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吗?
答: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非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来源,按该单位内控制度执行,包括自行选定非政府采购专家库人员参与项目评审。
问题九: 市场上出现的专门从事质疑、投诉业务的人员,加大了代理机构及财政部门的工作量,如何快速建立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诚信管理机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答:法律意识淡薄、专业化能力欠缺,容易导致质疑、投诉事项增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应重视这一情况,规范自身行为,提升专业能力。
202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明确提出持续开展“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加强常态化行政执法检查、创新监管手段提升工作效能等任务。提出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着力解决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崔卫卫 姚华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