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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府采购预算在年初预算批复后调整的一年不超过2次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30日 08:46

内蒙古:政府采购预算在年初预算批复后调整的一年不超过2次 
    获悉,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督促落实 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加强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监督管理。

采购人应编实编细政府采购预算、加强采购结余资金管理、强化采购人代表管理、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合理选择采购方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科学编制采购文件、做好采购人账户管理、认真做好合同备案、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编实编细政府采购预算方面。按照财政部门简政放权等相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审核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在年初预算批复后,除追加预算、保障性资金、单位自有资金调增外,原则上不作调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并需获得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监管,定期对频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进行通报。

强化采购人代表管理方面。采购人应按规定选派代表参加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选派的代表应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相关的业务知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磋商小组)组长,不得收取评审费用,不得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不得出现评分畸高或畸低导致价高质次供应商中标(成交)的情况,不得出现不当评分导致采购项目被质疑和投诉的情况。

合理选择采购方式方面。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应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督促落实 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购函〔2024〕924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加强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监督管理,结合自治区财政厅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和重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实编细政府采购预算。按照财政部门简政放权等相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各级预算单位应加强自我管理,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做到“应编尽编”,且品目应编至最低级。政府采购预算在年初预算批复后,除追加预算、保障性资金、单位自有资金调增外,原则上不作调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并需获得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监管,定期对频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进行通报。

二、加强采购结余资金管理。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结余资金除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10%外,一律交回同级财政,不得调剂或挪用。科研经费或有特殊规定的其他经费从其规定。

三、强化采购人代表管理。采购人应按规定选派代表参加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选派的代表应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相关的业务知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磋商小组)组长,不得收取评审费用,不得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不得出现评分畸高或畸低导致价高质次供应商中标(成交)的情况,不得出现不当评分导致采购项目被质疑和投诉的情况。凡涉及的单位超过3次违反上述规定,视具体情形作为2025年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发现问题将全部上传至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

四、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开展政府采购的基础,采购文件编制与采购合同条款草拟签均应以需求管理范本内容为依据,其中采购文件中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和最高限价应与需求管理范本保持一致。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财政部门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合理选择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74、110号,财库〔2014〕214号、财库〔2024〕13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并结合项目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应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

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预算预留、编制采购文件和项目评审等环节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相关政策。低于200万元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的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编制预算时应直接预留给中小企业;高于200万元的货物、服务,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小微企业的不少于60%;高于400万元的工程,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40%面向中小企业。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在编制预算时,统筹安排本部门、本系统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金额,保证足额完成预留份额。各级财政部门应关注辖区内预算单位对中小企业的预留情况,对预留不足的单位及时予以通报。

七、科学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文件(范本)》编制,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业绩要求,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设定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此外,采购人还应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确定采购标的(或者主要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得随意将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确定为未列明行业。

八、做好采购人账户管理。采购人注册新账号以及更换经办人、审核人账号,应填报《内蒙古财政业务配置变动申请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注册的审核人员和经办人员信息应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不得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不得使用虚假、冒用的信息注册账号。采购人应妥善保管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和密码,不得将账号和密码告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其他人或机构。财政部门应不断加强对采购人账号异常登录情况监管,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对于异常IP地址登录的采购人账号,第一次予以“黄灯”预警,第二次由财政部门进行通报,第三次冻结采购人相关账号。

九、认真做好合同备案。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因合同备案不及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视为采购人未按法律规定退还。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应准确完整,特别涉及“供应商规模”、“供应商特性”等内容,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核实后如实填报,不得简单填写为“其他”或“残疾人福利企业”等错误内容,如出现中小企业中标(成交),但合同备案企业规模为“其他”,视同相关采购人未按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对采购人予以处理处罚。

十、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内财购规〔2023〕28号),及时将政府采购档案进行归集。第十条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电子化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全过程档案,并进行归集;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零星采购、紧急采购、涉密采购等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档案,由采购人根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自行归集。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档案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各级财政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监督检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2月24日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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