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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法治基础 推动垃圾科学管理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29日 09:05

夯实法治基础 推动垃圾科学管理 
  在人口密集的大城市,垃圾处理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通过分类收集后对不同种类垃圾进行分类处置,是对垃圾收集处置传统方式的改革,是对垃圾进行有效处置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人们面对日益增长的垃圾产量和环境状况恶化情况,如何通过垃圾分类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垃圾资源利用,减少垃圾处置量,改善生存环境质量,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迫切问题之一。在推动垃圾科学管理工作的过程中,法治的规范、引领、保障作用至关重要。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垃圾处理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同时,不少地方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为当地垃圾科学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明确职责分工和分类标准
建立生活垃圾投放管理制度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随着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其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不当不仅占用大量土地,形成垃圾包围城市的恶劣环境,而且会对大气环境、地下水源、土壤和农作物造成污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综合性、系统性工程。

  为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河南省驻马店市出台并施行《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和部门职责、分类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投放管理责任主体的责任、分类投放要求以及收集运输、再生资源回收、危险废物处理等内容。

  办法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和重要部门的职责,对垃圾分类推进中的主要部门,比如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商务、供销合作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职责进一步细化,要求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办法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标准,要求建立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明确规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办公建筑、商场、各类市场、住宿、餐饮等营业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车站、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铁路、公路、城市道路、隧道、地下通道以及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单位负责。

  为了持续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办法除明确职责外,还规定了宣传引导、激励措施、监督考评、执法监管、行业指导等保障性内容。

强化源头管理和资源化利用
促进餐厨垃圾“变废为宝”

  餐厨垃圾是生活垃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关于垃圾分类的工作部署,对餐厨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是深化垃圾分类工作的需要。餐厨垃圾回收利用价值较高,其油脂可以提炼成生物柴油,其残渣可以制作肥料,规范实施餐厨垃圾处理,可以“变废为宝”。

  为了强化餐厨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处置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广东省揭阳市出台并施行《揭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对相关部门的餐厨垃圾管理职责、餐厨垃圾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餐厨垃圾的收运行为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餐厨垃圾处置实行“产生者付费”原则,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办法要求各县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结合辖区内现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制定餐厨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办法倡导餐饮服务、烹饪、环境卫生等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主管部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等行为。

  办法明确和细化了实施餐厨垃圾排放、收集、运输、处置的主体和相关规定。要求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明确了餐厨垃圾投放管理责任的主体及其责任;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具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关条件要求并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获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明确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在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过程中的责任范围。

  办法规范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监督措施、信息公开、应急保障等内容。要求环境卫生、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服务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

规范场所规划和源头减量
提升建筑垃圾管理水平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业也同时快速发展,相伴而产生的建筑垃圾日益增多,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1/3以上。建筑垃圾如果不经任何处理,直接露天堆放或填埋,容易产生安全隐患。同时,建筑垃圾清运和堆放过程中遗撒的粉尘、飞扬的砂石等问题也会造成环境污染。

  为了规范建筑垃圾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江西省萍乡市出台并施行《萍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规划建设以及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提供法治保障。办法明确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处置场所,保障其行政区域内不少于1处符合专项规划的固定消纳处置场所。

  对于建成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的运营单位,办法要求其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的垃圾,要求建立建筑垃圾进场接收和处置台账,记录入场车辆、消纳数量等情况,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严格落实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针对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管理不严的问题,办法明确,对装修垃圾投放工作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住宅、办公、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等区域,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为鼓励支持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办法还明确施工单位和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单位可以通过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就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类型、数量签订协议。

摘自 《中国建设报》 记者 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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