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9月26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发布,应允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收取。
全省各级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收取保证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涉企保证金。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不搞“一刀切”,应允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收取。收取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收取额度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收取额度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不得扩大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供应商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文如下:
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