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规范政采行政处罚裁量权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30日 08:59
新疆规范政采行政处罚裁量权
本报讯 见习记者彭勇琪报道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类)(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有效规范自治区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相关意见可在8月30日前通过纸质或电子邮件反馈。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涵盖52项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涉及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每项违法行为都按照违法程度分为较轻、一般和严重三种处罚幅度,并附有详细的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处罚权限等。
针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警告、对应罚款金额以及禁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年限的具体处罚标准。比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若违法程度较轻,则对其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1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若违法程度一般,则对其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在1至2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若违法程度严重,拒不改正或者屡查屡犯,则对其警告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2至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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