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24〕10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公路水运工程必须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和转包,但可以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进行劳务合作,以及鼓励公路水运工程利用数字化手段强化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的合同管理等规定,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实施细则》规定,合同金额3000万以上的高速公路、1000万以上的普通公路或500万以上的水运项目的分包工程,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要求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一般不宜兼任。
《实施细则》规定,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
2.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3.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辅助设施;
4.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
5.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实施细则》规定,承包人不得低于成本价进行施工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提交分包合同申请时向监理人及发包人进行书面解释和说明,并提供分包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承诺,否则视为低于成本价进行施工分包。
1.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进行分包的;
2.以低于本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量清单单价70%及以下进行分包的;
3.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费明显高于分包人合理利润水平的。
承包人低于成本价分包的,其分包合同不予审查同意,由监理人和发包人督促改正。
原文如下: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现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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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分包行为,强化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细则。
(二)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适用本细则。
(三)鼓励公路水运工程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但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鼓励公路水运工程利用数字化手段强化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的合同管理。
二、管理职责
(一)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的示范格式文本等;对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市、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三)发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本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四)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对所监理的施工合同段施工分包及劳务合作开展监理工作,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资格条件、合同内容等进行审查,核实承包人与分包人本单位人员身份;对施工分包及劳务合作的合同内容执行情况实施检查。发现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发包人处理。
(五)除承包人设定的现场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分包人现场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应持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合同金额3000万以上的高速公路、1000万以上的普通公路或500万以上的水运项目的分包工程,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要求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一般不宜兼任。
(六)工地试验室应当由施工合同段的承包人设立,并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重复设立。
三、分包条件
(一)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增补后的公路工程负面清单(附件1)及制定的水运工程负面清单(附件2)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
(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其中,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三)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和转包,但可以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进行劳务合作。
(四)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
2.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3.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辅助设施;
4.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
5.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四、施工分包合同管理
(一)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二)承包人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提出分包申请,由监理人进行审查,发包人进行审批:
1.承包人提出分包申请。承包人填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申请表》(见附件3),并将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选定分包人的基本信息资料(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证明、资质证书(如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等,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含合同附表),报监理人审查;
2.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对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情况、主要管理人员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报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分包合同内容,不得以合同审查的名义干涉承包人自主选择分包人;
3.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在接到监理人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对分包合同进行审批,审批时应当一并听取发包人安全管理部门人员的意见;
4.分包合同签订及履行。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的示范格式文本依法签订分包合同(附件4),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人员管理等要求。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监理人、发包人;
5.分包信息公开。承包人应当于分包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当于收到分包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信息数据上传至数字化监管平台。发包人应当及时建立《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台账》(附件5),并动态更新;
6.分包合同变更。分包合同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承包人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报监理人审查和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数字化监管平台中对上传的分包合同信息数据进行更新。
(三)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四)承包人不得低于成本价进行施工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提交分包合同申请时向监理人及发包人进行书面解释和说明,并提供分包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承诺,否则视为低于成本价进行施工分包。
1.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进行分包的;
2.以低于本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量清单单价70%及以下进行分包的;
3.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费明显高于分包人合理利润水平的。
承包人低于成本价分包的,其分包合同不予审查同意,由监理人和发包人督促改正。
五、施工分包实施管理
(一)承包人应当定期对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考勤,建立考勤台账。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未经批准随意变更的,应按合同违约处理。
(二)承包人应严格审查分包人自行编制的分包工程施工方案,并报监理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承包人应当建立分包人设备管理台账,定期对分包人的主要设备进行检查。分包人应当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设备证件齐全,手续完备,性能良好。
(四)承包人应对分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等进行抽查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承包人应建立抽查检验记录台账。
(五)承包人应当根据分包合同约定以及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支付分包人进度款,建立分包结算台帐,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六、劳务合作合同管理
(一)承包人在劳务合作实施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劳务合作申请,由监理人进行审查,报发包人:
1.承包人提出劳务合作审批申请。承包人填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劳务合作申请表》(附件6),并将拟劳务合作的内容和范围,拟选定劳务合作企业的基本信息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投入的主要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等,以及拟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含合同附表),报监理人审查;
2.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对拟劳务合作的内容和范围,拟劳务合作企业的资格情况、主要人员以及拟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进行审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发包人;
3.劳务合作合同签订及履行。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的示范格式文本依法签订劳务合作合同(附件7),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务合作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监理人及发包人。承包人应建立《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劳务合作合同管理台账》(附件8),动态更新并及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
4.劳务信息公开。承包人应当于劳务合作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将劳务合作合同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当于收到劳务合作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劳务合作合同信息数据上传至数字化监管平台;
5.劳务合作合同变更。劳务合作合同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承包人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报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审查同意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数字化监管平台中对上传的劳务合作合同信息数据进行更新。
(二)分包人已明确实施劳务合作的,承包人应在提交分包申请时将劳务合作作为分包合同的内容,按施工分包程序报监理人和发包人进行审查和审批。分包人未明确实施劳务合作,但后续确需实施的,应由承包人按劳务合作程序报监理人审查后报发包人。
七、劳务合作实施管理
(一)承包人(分包人)应当建立劳务合作管理制度。监理人、发包人按规定对劳务合作情况开展检查。
(二)承包人(分包人)应对劳务合作企业现场负责人进行考勤,建立考勤台账。承包人(分包人)应做好劳务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坚持培训后上岗,并对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承包人(分包人)应建立劳务合作企业主要机具台账,定期对劳务合作的各类机具进行检查。劳务合作企业应当确保各类机具证件齐全、手续完备、性能良好。
(四)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根据劳务合作合同约定以及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支付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作业费用,建立劳务结算台帐,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承包人(分包人)只能对经审批同意的劳务合作合同支付劳务合作费用。
(五)劳务合作企业就其人员的行为向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分包人)对有劳务合作企业人员参与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等承担全部责任。
八、行为管理
(一)禁止将承包的公路水运工程转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水运工程后将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
2.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3.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全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的;
7.施工分包发包单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属于违法分包的;
8.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项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全部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9.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人,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二)禁止将承包的公路水运工程违法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企业的;
2.承包人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
3.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后期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进行分包的;
4.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5.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
6.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施工分包违法:
1.分包合同内容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的;
2.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3.承包人(分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1.劳务合作企业除计取劳务合作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
2.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其发包的劳务合作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培训和有效管理,由劳务合作企业自行负责施工方案编制以及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控制测量、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质量安全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
(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包人应当建立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信用评价。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收集汇总施工分包情况统计,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五)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方式。
(六)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七)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施工分包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九、其他
(一)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整体结算,由分包人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和组织完成全部施工作业并能独立控制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
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本单位与其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确定。
(三)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合作人员及所需机具(不限制规模),由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施工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并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主要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
(四)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合作人员进行管理。劳务合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
(五)发包人、承包人(含合同段内的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应在主要材料采购及设备租赁等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信息数据上传至数字化监管平台。
(六)本细则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22〕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