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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山东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清理复核工作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26日 10:57

注意!山东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清理复核工作
获悉,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清理复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清理复核对象和范围、清理复核内容和重点、清理复核流程和时间等四个事项,组织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条件清理复核工作。

关于清理复核对象和范围,《通知》明确,本次清理复核主要面向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的专家(以下统称“入库专家”),包括因未参与培训、涉及投诉举报等情形被暂停抽取资格的入库专家。

关于清理复核内容和重点,《通知》明确,重点对入库专家的社保信息、专业职称、资格证明等主要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发现信息不真实、专业不对应、内容不完整的,财政部门将统一退回,由入库专家修改完善后,财政部门再复核确认。

原文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清理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评审专家源头管理,打造高水平、高素质专家队伍,更好发挥评审专家决策支撑作用,提高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2〕24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条件清理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复核对象和范围

本次清理复核主要面向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的专家(以下统称“入库专家”),包括因未参与培训、涉及投诉举报等情形被暂停抽取资格的入库专家。

二、清理复核内容和重点

重点对入库专家的社保信息、专业职称、资格证明等主要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发现信息不真实、专业不对应、内容不完整的,财政部门将统一退回,由入库专家修改完善后,财政部门再复核确认。具体核实内容如下:

(一)社保信息。入库专家所在单位应当以(原)缴纳社保的部门单位为准。目前,我省已将评审专家库信息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保系统数据进行比对核实,财政部门根据比对结果,将异常信息反馈相关入库专家,由入库专家修改完善后,财政部门再复核。其中,无单位缴纳信息的,需提供个人缴纳材料或退休证件。

(二)专家年龄。评审专家入库年龄不超过63周岁,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年龄超过63周岁的入库专家,经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将不再组织入库。

(三)评审专业。近期,我省新修订了评审专家专业分类目录,入库专家需结合自身从事工作,根据专业分类目录选择相应的评审专业,最多不超过3个。对评审专业选择超出3个或选择不匹配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退回。

(四)职称资格。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同等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并在相关领域工作。专家申报专业必须与所具备的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明一致或高度对应。其中,学历证书以学信网可查询的学历学位信息为准;职称证书是指国家或者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高级职称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证书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核验为准。“相关领域工作”是指从事所选的评审专业相关工作经历。

(五)单位推荐确认函。入库专家所在单位(包括原退休单位)应当对专家专业能力和道德品行等综合行为进行评价确认,并出具单位推荐确认函(详见附件1),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入库专家提报系统。

(六)回避单位。回避单位包括入库专家所在单位,兼职单位,三年内担任过董事、监事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回避单位信息填写不全的,经财政部门退回后由入库专家重新填报。

(七)违法违规行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决策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处罚,或因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财政部门核实确认相关信息后予以清理出库。

(八)其他情形。财政部门根据相关线索,对入库专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由于健康原因无法独立完成评审活动的情形,核实确认后予以清理出库。

三、清理复核流程和时间

此次清理复核工作由省市两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开展,财政部门组织专人按照清理复核内容和重点,全面梳理排查入库专家信息,具体安排如下:

(一)清理复核时间:2024年8月26日—9月30日,省市两级财政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并退回本区域内入库专家信息。清理复核期间,原入库专家(包括已退回信息专家)仍具有抽取资格,评审专家库可正常抽取运转。

(二)补充完善时间:2024年8月26日—10月25日,入库专家通过原账号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修改完善(无需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资料审核),根据已退回信息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同时提报单位推荐确认函,于10月25日前提交系统审核确认。逾期未提交的,将停止其评审专家抽取资格。

(三)建立常态化监管:以此次清理规范为契机,在全省打造评审专家能进能出的动态监管机制,常态化开展评审专家清理复核等系列工作,进一步优化评审专家团队。

四、清理核实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清理复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专家入库源头把关,加大执业行为动态监督,着力打造品行作风硬、业务能力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家队伍,为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贡献专业力量。

(二)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精选骨干力量组织清理复核,明确到岗、责任到人,务必严格按照核实要求逐一把关确认,退回信息时应当明确全部需补充完善情形,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本区域入库专家信息核实工作。省财政厅将对清理核实人员建立实名制管理机制,并对各市核实结果进行抽样检查,如发现专家信息把关不严导致应清未清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

(三)加强监管,注重实效。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清理实效,对清理复核中遇到的专家咨询问题,及时做好政策解释答复工作,妥善处理专家合法合规诉求。对投诉举报反映的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及时核查处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无正当理由拒绝财政部门监管、拒不遵守清理核实秩序的,纳入评审专家不良行为名单。

附件:1.单位推荐确认函

2.入库专家复核流程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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