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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投诉问题如何根治?财政部这样答复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11日 08:35

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投诉问题如何根治?财政部这样答复 

财政部近日公布《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269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4〕6号),就刘仓理代表提出的针对恶意投诉设立投诉保证金的建议进行了答复。

财政部表示,实践中一些供应商没有正当行使自身权利,借恶意投诉干扰采购项目正常开展,给采购人带来损失。对此,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法律法规依法对恶意投诉等行为实施惩戒。针对恶意投诉设立投诉保证金的做法将提高供应商的维权成本,不利于鼓励供应商依法维权,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修改,研究完善对供应商恶意投诉或存在诬告、陷害、诽谤等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

以下为全文——

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269号建议的答复

财库函〔2024〕6号

刘仓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采购法修订中有效规制恶意投诉行为破坏采购秩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对供应商恶意投诉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机制,作为供应商的法定救济渠道,多年来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采购公平公正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相关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提起质疑、投诉,这也是供应商的法定权利。诚如您所言,实践中一些供应商没有正当行使自身权利,借恶意投诉干扰采购项目正常开展,给采购人带来损失。对此,财政部门依法对恶意投诉等行为实施惩戒。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经财政部门认定属实后,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驳回投诉事项并发布处罚公告,禁止投诉人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此外,对于政府采购当事人恶意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上述惩戒措施之外,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九条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您提到设立投诉保证金的建议,我们认为,设立投诉保证金的做法将提高供应商的维权成本,不利于鼓励供应商依法维权,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修改,研究完善对供应商恶意投诉或存在诬告、陷害、诽谤等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

二、关于建立全国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共享机制

政府采购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近年来,财政部着力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要求包括意向公开、采购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采购合同在内的政府项目采购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集中统一发布。实现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全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一站式”查询,社会公众及各级财政部门都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得各类政府采购信息,有效维护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对于恶意投诉的投诉人,我们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开设专栏,记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现与“信用中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网站信用信息共享,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下一步,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归集机制,进一步推动全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的信息共享。

三、关于明确暂停采购活动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该条款一方面赋予了财政部门是否暂停采购活动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处理,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对暂停时间作出了明确限制,兼顾采购活动的效率。实践中,对于大中型项目和紧急项目,采购人可向财政部门说明情况,由财政部门决定是否暂停。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修改,研究细化有关暂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统一执法标准。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24年6月15日 赵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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