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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问9答|可以规定供应商必须具备哪些经营范围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21日 09:02

9问9答|可以规定供应商必须具备哪些经营范围吗? 
日前,政府采购信息报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应邀为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进行授课,并解答了常见的政府采购问题。

问题一:一次废标了,二次招标可以换代理机构吗?

曹石林答:可以,一般情况代理协议只对一个项目一个采购编号的采购活动生效,如正常废标(不足三家)或改变采购方式须另行签订代理协议。

因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不专业、违反程序、未提供代理服务、不遵守协议规定,造成采购项目废标或采购人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或因代理机构过错被监督部门认定重新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当然可以另行选择代理机构。

因采购人原因改变标的或投标人资格条件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不能变更代理机构,具体看代理协议怎么约定。

问题二:评审专家只推荐一家供应商中标,但这家供应商放弃中标了,可以顺延选择一家吗?

曹石林答:我认为不可以,因为评审专家并没有推荐三家供应商,如果推荐了三家可以顺延,只推荐一家应该重新启动程序。

问题三:监管部门在投诉处理中,什么情况下会启动监管程序?

曹石林答:目前财政部公告也发布了很多启动监管程序的投诉处理结果。一般来说,地方在处理投诉时,首先投诉不实的驳回投诉,因缺乏事实依据。但如果影响采购结果,将另外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问题四:一个项目,可以规定供应商必须具备哪些经营范围吗?

曹石林答:根据实际情况,如果这个是国家强制性需要有认证,需要审批的经营范围可以规定。举个简单的例子:例如报社,出版报纸是需要出版总署批准的,但是报社会举办培训,报社的影响范围没有列明这一项就不可以举办培训了吗?显然不是。而刊发报纸是强制性的要批准的经营范围。

问题五: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什么情况下不属于擅自变更?变更的程序是什么?

曹石林答: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采购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如果有变更,一是要严格按照中标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更程序来进行变更;二是变更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三是该变更协议也应按规定进行报备。变更程序应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约定,如果当地出台了有关规范性文件,中标合同中约定的变更程序应符合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问题六:在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变更采购合同,什么情形属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曹石林答: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很广,如违反了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等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可能对国家或社会利益构成损害的。一般应列举一种情形,再来判定该情形是否属于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问题七: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以参与磋商的供应平等的磋商机会,这条怎么理解?是否是要逐一磋商?

曹石林答:一对一磋商,并进行保密,对供应商机会对等。一般磋商专家由3个以上单数专家组成,磋商时所有专家要同时在场,,对同一个供应商进行谈话的意思。应当是必须得意思,单一是一个一个磋商,这个环节和谈判的程序基本一致,即轮流和每一家公平的谈,谈完之后再统一时间最后报价,和谈判不同的是,磋商可以综合评分。必须逐一去搓,这样才是机会对等。供应商有几家,就谈几次话,每次谈话都进行保密。符合资格条件的都要磋商,否则是排斥供应商。先资格审查,再符合性审查,然后磋商商务、技术、服务,才到最后报价、综合评分,个人理解缺一不可。

问题八:竞争性磋商服务类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有两家可以继续。怎么理解?根据财库〔2015〕124号文补充通知,竞争性磋商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采购过程是指开始发售文件、递交文件、最后报价均为两家可以继续进行,还是指按时递交文件为三家,最后报价为两家可以继续进行?

曹石林答:如果竞争性磋商通过发布磋磨公告,且所有购买磋商文件并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均可参与竞争的话,则不论是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还是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且提交最后报价的有效供应商只有两家,均可继续进行采购活动。如果竞争性磋商是通过从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是由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共同推荐的方式确定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则当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且提交最后报价的有效供应商只有两家,均应重新采购,即首先应通过补充抽取或推荐的方式增加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数量。

从财库〔2015〕124补充通知来看,应该是没有前置条件,关键点是“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只有两家可以继续,推荐情况也应该在采购过程中,采购活动可以继续。

财库〔2015〕124号补充通知是为了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就《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整个管理办法的补充,而不是某一条款。

问题九: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如何界定不实投诉和缺乏事实依据?

曹石林答:除了供应商虚假投标,现在对不实投诉的界定还不明确,也没有部门去统计12个月内供应商不实投诉的次数。有地区是在处理中通过投诉数量来提醒供应商,已经有两次或三次的投诉被驳回,如果再投诉不实可能别列入黑名单。这样也警醒了供应商恶意投诉。  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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