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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政出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净化营商环境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25日 09:19

天津财政出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净化营商环境 

“预算金额在400万元~1000万元的采购项目,如果天津市政府采购单位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并对采购人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天津市财政局日前发布的《天津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类)》(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中的规定。

“制定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持续优化净化市场竞争环境的需要,通过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推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人员介绍,《裁量基准》的制定,明确了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推动全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标准统一,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的公信力。

《裁量基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处罚法定,综合裁量

“应当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人员告诉记者,《裁量基准》首先要做到于法于规有据,市财政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中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定处罚种类、幅度予以细化量化,最终形成了《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坚持综合裁量,充分体现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全面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避免出现重责轻罚、轻责重罚、过罚不当等畸轻畸重处罚。

涵盖57条违法行为,细化量化处罚标准

记者阅读《裁量基准》后统计,涵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相关各方的57条违法行为,划分了153个裁量阶次,细化量化了368种违法情节、153条具体处罚标准。

其中,采购人、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等38条违法行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串通等13条违法行为;评审专家未依法独立评审、收受贿赂等7条违法违规行为,《裁量基准》逐一设定裁量阶次、细化违法情节、明确处罚标准,给政府采购相关各方划定了“红线”,为财政部门公平公正精准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提供了具体遵循和依据,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宽严相济,过罚相当

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人员讲解,《裁量基准》结合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如采购预算金额、虚假材料份数、采购项目数量、不正当利益金额、违法次数、中标与否、采购合同是否履行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适用条件的设置和具体处罚标准体现违法行为性质与危害后果,确保过罚相当。

例如,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裁量基准》某一裁量档次中违法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适用该档次较低限进行处罚。但是,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具有《裁量基准》某一裁量档次中2个以上违法情形的,原则上适用该档次较高限进行处罚。

另外,对影响和破坏市场秩序、危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坚持“严”的主基调,从严执法。如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设置壁垒、屡教不改、屡罚屡犯等行为,坚持从严从重处罚,形成高压震慑,提升执法效能。  修霄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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