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供应商对采购项目属性有异议,可以质疑投诉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07日 09:04
案例|供应商对采购项目属性有异议,可以质疑投诉吗?
关键词
案例点评
采购项目属性
空气自动监测
设备采购
案例回放
A公司对某市空气自动监测站设备采购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由为:本项目中标内容包含2套一体化站房建设,本项目名称虽为设备采购,但采购内容涉及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符合有关法规建设工程之定义。且本项目所采购的各类监测、采集设备,系与空气自动监测站房基本功能实现所必须的设备。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之规定从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抽取专家。
代理机构及采购人辩称,本项目中标内容所包含的 2套一体化站房建设为在别处生产,成品运输至指定建筑物顶部,实施整体吊装或分散拼装的预制站房,其本质上是货物带安装。虽在采购文件内有“站房建设”等描述字眼,但其既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中的建筑物或构建物,更不涉及土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行为,故,本项目为货物采购,而非工程采购,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据悉,该项目采购预算3802000元,其中站房建设170000元,常规空气质量监测系统、质控系统、数据采集系统、附件材料及耗材等共3632000元。财政部门认为,采购项目属性争议,不属于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争议,相应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问题引出
1.采购项目属性如何界定?
2.供应商对采购项目属性有争议,可以质疑投诉吗?
专家点评
针对问题1,“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对于货物、工程或服务混合的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时,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广东省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何家欣认为,就该项目而言,一体化站房属于成品运输+安装,而且该项目货物类的资金比例占有绝对优势,按货物采购没问题。
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杨永明认为,如果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项目属性,那就要看价格构成和技术权重,该项目无论价格比重还是技术构成都是货物为重,按货物采购为宜。
针对问题2,“采购项目属性的确定关系到法律适用、价格分比例设置、资格条件设置、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落实等。比如本项目确定工程还是货物,决定了适用招标投标法法规体系,还是适用政府采购法法规体系。如果因采购项目属性确定错误导致采购文件编制出现问题,影响到采购过程及结果,那么供应商可以就采购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质疑投诉。”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郭艳说。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董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