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具有‘劳务报酬’性质,专家参与评审付出了智力劳动,获取报酬是应然之意,但是专家评审不等于普通的民事劳务关系。”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认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这意味着专家评审费的发放标准是依照法定标准进行的,不能突破标准、也不能讨价还价。”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