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代理机构负责人表示,可能采购人想要正规大品牌,或者有特别的指向性,所以,要求代理商须提供开水器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
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骞介绍,代理商也是投标人,当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开水器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这其实相当于限制了其他代理商参与投标,具有一定的歧视性和排他性,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评审因素这样设置不合理。而且,厂家唯一授权与采购需求并不相关,也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相关。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表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厂家唯一授权肯定不能作为资格条件。
那么,厂家唯一授权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国库司回复留言编号8880-3622110提到,将制造厂家授权作为评审因素不违反87号令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要求中标供应商签约前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
曹石林也表示,该项目中,如果参与项目的代理商没有厂家授权,采购人后期可能存在拿不到货的风险,厂家授权与项目履约有一定关系,因此,厂家授权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但分值不宜太高,否则容易引发质疑。
“但是,要求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开水器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1家投标人计算。这意味着87号令允许参与投标的代理商并不是仅为一家,而是可以为多家同品牌的代理商,只是多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供应商按1家投标人来算而已。”曹石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