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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支持民企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3年07月12日 09:19

四川:支持民企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获悉,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明确支持民营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

《措施》明确,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不得要求民营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适合支付预付款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应在收到付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不得以人员机构变动、履行内部付款审批程序等为由拖欠或延迟付款。延迟付款的,企业可以要求采购单位支付逾期利息。

原文如下:

四川省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创新2030项目(课题)的民营企业,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对民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最高4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开展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市(州),按照上年度市(州)财政投入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科技厅、财政厅)

二、支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产品申请列入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对民营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可依法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民营企业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照《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按不超过认定后第一年度产品销售合同金额的5%予以销售奖励,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三、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推动组建省级融资担保集团,支持民营企业贷款融资;发挥信用增进机构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增信。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名单制管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聚焦小微、“三农”等民营市场主体,全面提升业务总量、降低担保费用,2023年底前政府性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增速不低于10%,新增小微、“三农”主体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省级农担公司开发专属担保产品,对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担保费率降至0.8%以下。推动国有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推动2023年底前全省国有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新增融资担保业务中小微、“三农”市场主体总体占比不低于50%。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和国有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取消或降低盈利考核要求。(牵头单位: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提升惠企贷款服务质效。做实融资征信“白名单”,推动涉民营企业信贷、纳税、用能等信息数据开放共享,为民营企业融资增信。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税电指数贷”,创新推出农产品“加工贷”,适时优化“园保贷”“制惠贷”“服保贷”“支小惠商贷”等特色贷款产品,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完善贷款产品。推广运用续贷类、随借随还循环类和中长期流动资金类贷款产品,有效解决贷款资金期限错配等问题。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容忍度标准,鼓励银行敢贷、愿贷。(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民营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四川省税务局)

五、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对社保历史欠费不开展大规模集中清缴。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参保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且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积极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加快规范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口径,逐步统一医保缴费费率。(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

六、支持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建立完善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对民营建筑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业绩予以认可。全面推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接受工程保证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的保证金,支持对信用良好企业降低缴纳比例。支持民营企业以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增信措施融资贷款。严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四川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公平参与政府采购。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不得要求民营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适合支付预付款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应在收到付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不得以人员机构变动、履行内部付款审批程序等为由拖欠或延迟付款。延迟付款的,企业可以要求采购单位支付逾期利息。(牵头单位:财政厅)

八、支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活动,利用相关专项资金对展位费用和人员费用给予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入围“千户重点外贸企业”培育名单,围绕通关、物流、金融、信保、培训、订单争取等提供集成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及相关服务、参与建设和运用海外仓。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对民营企业承保规模和覆盖面。继续实施“服保贷”政策,适时扩大风险补偿资金池,对获得银行贷款的民营企业,按规定每年每户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融资成本补助。(牵头单位:商务厅)

九、降低用电用气成本。对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天然气大用户“转供”改“直供”,提高民营企业合同内气量比例。(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

十、降低用地成本。对民营企业投资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或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厅)  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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