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招标公告| |采购公告| |资讯中心| |采购机构| |项目中心| |供应商库| |会员中心| |招标助手| |专家库 |
信息搜索

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正确处理投诉?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11日 09:18

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正确处理投诉?

“无效投诉”怎么认定?非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应当受理吗?哪类项目最容易印发投诉?本专题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非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政府采购程序,投诉应当受理吗?

某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未中标供应商A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便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受理后,依法对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本项目采购单位为国有企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认定该采购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范围,因此该投诉不属于政府采购投诉受理范围,决定驳回投诉。详细请点击?

“无效投诉”怎么认定?

一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政府采购现行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无效投诉”的概念。不过,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网友留言时在留言编号:5604-3565314,答复称(问:部分投诉事项符合受理条件,部分不符合受理条件,受理环节如何处理?):“建议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通知投诉人予以补正。如仍未修正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可以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应依法作出处理。”由此可以判断,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并不予受理。详细请点击?

投诉审查过程中,发现投诉事项外的问题如何处理?

那么在投诉处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投诉事项以外的问题应如何处理呢?本案中财政部对在投诉处理审查过程中已查明的问题,以《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决定书》的形式,在同一份决定文书中分别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和监督检查决定。在决定文书名称上即体现了财政部门履行了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能。故而财政部门遇到此种情形时,可参考采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决定书》的形式。而如果在投诉处理审查过程中无法查明需要进一步调查的问题,则建议分别处理。详细请点击?

采购人未开展需求调查 可以投诉吗?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明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中,对“采购文件、成交结果”不难理解,但对采购过程的理解却有争议。采购过程是否包含“需求调查”这一环节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明确,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采购文件的发出、投标、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等各个采购程序环节。就此可以看出,“采购人未开展需求调查”不属于供应商可以质疑投诉的范畴。详细请点击?

供应商提出投诉却拒绝配合调查,怎么办?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案例中,当地财政部门调查期间,投诉人即B供应商以“授权代表人已离职”为由拒绝配合调查取证,且拒收调查取证通知书快递、不出席财政部门组织的质证活动,财政部门可以据此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详细请点击?

投诉处理中如何履行充分审查义务?

在实践中,财政部门在调查投诉事项过程中,通常会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作出相应结论。司法实践中,虽并未明确政府采购程序中专家论证意见的证据效力,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规定,专家论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原则上,财政部门应仅将专家论证意见作为参考,并基于调查查证属实的证据来认定相关待证事实。详细请点击?

嫌资格条件设置太“宽泛”而投诉 会胜“诉”吗?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中还称,A公司认为《规定》属于行政法规,但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规定》只是该省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从效力来讲,《规定》显然低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采购文件的资格设定并未违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财政部门最终认同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作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并未违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A公司对‘本次采购未作资格条件的限制,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的投诉处理决定。看来,专业是做好政府采购的基础。详细请点击?

供应商投诉事项成立后,具体该如何处理?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展会推荐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自助友情链接 | 机构文件 | 汇款帐号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2000-2023 本站网络实名/中文域名:"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中文网 政府采购网.中文网 招标网.中文网"
本网站域名:www.chinabidding.org.cn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京ICP备2021005469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05260
技术支持:北京中政发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政府采购信息服务:政采标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管理:政府采购招标中心 联系电话:010-68282024 83684022 传真:010-83684022 更多联系电话...
标讯接收邮箱:service@gov-cg.org.cn 供应商邮箱:zfcgzb@gov-cg.org.cn